对于违法行为所获得的
问题: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
A、予以没收
B、随案移交
C、责令退赔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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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参照中央纪委办公厅2001年4月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关于执行〈条例(试行)〉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中纪办〔2001〕59号),正确理解该规定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立案查办违纪案件,经过调查和审理认定其确属违纪之后,对党员实施违犯党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有权作出收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处理决定。这种决定是一种非党纪处分的处理决定,能够单独使用。同时应当注意,由于违纪行为可能同时属于犯罪行为或者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因此与之相对应,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监察机关也有权依照规定对所获得的经济利益予以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因此,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监察机关已经依法作出收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决定的,或者该案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办理的,纪检机关不再另行办理。
(2)纪检机关作出收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处理决定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生效。与处理决定相关的人员对纪检机关作出的收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处理决定不服的,能够按照规定提出申诉。但是,在作来源理决定的'纪检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没有改变原处理决定前,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此外,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实施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以及对违纪党员在实施违纪行为后、党组织作来源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实施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的处理,也应当依照上述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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