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时间:2022-08-12 10:21:43 专题 投诉 投稿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通用17篇)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通用17篇)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篇1

  1、各单位务必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危险作业申报、审批制度,加强对危险作业的管理。

  2、危险作业务必编制严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经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

  施工前,应对作业人员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并认真对作业场所进行全面安全检查,确保安全防护措施到位,安全装置灵敏可靠。

  3、高空作业应衣着灵便,不得攀登脚手架、物料提升机或乘吊篮上下,工具材料严禁向下抛掷;交叉作业,要保证隔离防护棚牢固严密。

  4、深基础、人工挖孔桩施工前务必进行现场勘察,摸清作业环境条件,要充分思考地下可能出现的地下水、流砂、淤泥、有毒气体、塌方、漏电、断绳、落物等诸多不安全因素,保证各类装置完好、灵敏可靠,人工挖孔桩作业人员连续作业每班不得超过2小时。

  深基坑边坡支护要经力学计算并经审核、审批。槽、坑、沟、井边设围护,1m以内不得堆土,1.5m以内不得存放材料、机具。

  5、临时用电务必做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其安装、拆除、维修务必由专业电工完成,搬运、移动用电设备,务必切断电源并做妥善处理后进行,停用的机械设备务必切断电源并锁好开关箱。非电工人员严禁乱动电气设备。在潮湿、危险场所作业,务必使用安全电压。

  6、严禁机械设备带“病”运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大型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顶升、加节等工作,务必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队伍完成。

  7、各种气瓶的运输、储存、使用,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有防火、防爆、防晒、防剧烈震动措施,距离明火10m以上。

  8、现场动火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要指定专人监护。高空施焊,要清除下方及周围易燃易爆物品,并用阻燃板接住火花。

  9、在强腐蚀、放射性场所作业时,务必持续防护设施的安全、有效;锅炉、压力容器安装、维修作业时,务必加强通风。

  10、起重吊装作业,务必充分做好准备,四周不得有障碍物,保证起重机械设备、吊具及安全装置的灵敏和受力部件、索具的可靠,每次作业前须经试吊检验。

  11、装卸爆破器材要白天进行,性质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爆炸物品不得同车运输和同库存放。爆破前要设警戒线、发出信号,待危险区域人员全部撤到安全地点后,方可实施爆破作业,爆破完毕,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12、拆除作业,务必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严禁顺序颠倒,不得伤及毗邻,脚手架和模板拆除应按设计,遵循先搭后拆、后搭先拆、非承重先拆、承重后拆的原则,严禁向下抛掷。

  13、吊架、挑架、挂架、模板支撑系统和高度15m以上落地脚手架的搭设,务必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有经过审核、批准的设计计算书、相应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

  14、现场各种脚手架、临建、洞口临边防护、模板工程、基坑支护、临时用电、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塔式起重机及施工机具搭设安装完成后,务必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验收单务必有量化的验收资料,签字手续齐全。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篇2

  一、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生产务必安全,安全促进生产。

  二、各级领导在所属职责范围内,是安全第一职责人。

  三、定期进行安全大检查,要求做到群管、群防、群查、群治的安全工作方针,确保无安全事故。

  四、新工人进厂务必坚持进行安全知识教育,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五、酒库、酒成品仓库、包装材料仓库,严禁使用明火烧焊,要有严格的防火安全措施,要有明显的禁火标志,室内要持续良好的通风,降低空气中的酒精浓度。

  六、发现机、电设备运转声音异常或有异味,务必立即关掉电源、挂牌、停机检查、维修,不得带病运转操作,设备运转部位都务必要安装防护罩。

  七、车间内不准带小孩、洗衣服。

  八、车间、仓库内严禁吸烟、烤火、烧饭,非仓库人员不得擅自入内。

  九、公司生产区域及仓库各处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妥善保管。

  十、公司的所有电器保险丝要适当,不准任意调大或调小,更不能用铜丝代替,不准用湿手湿布去擦电器设备。

  十一、特殊工种务必持有特殊工种上岗证方可上岗。

  十二、事故发生后“三不放过”

  1、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

  2、事故者及广大职工不受教育不放过;

  3、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篇3

  产品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好的产品是生产出来的,在生产过程中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务必立即停产整顿,找出发生质量问题的原因,提出解决办法,将不合格产品消灭在萌芽状态。

  一、发生下列状况之一者为质量事故:

  1、产品理化指标不合格;

  2、产品外观不合格(酒量有沉淀、酒质混浊、酒中有异物);

  3、外包装不合格,或者装错包装、贴错标签;

  4、未执行工艺操作规程,出现的不合格产品。

  二、当发生产品质量事故时,应立即停止生产,维护好现场(已发出产品应立即退回,全部返工,重新生产)。

  三、立即由分管质量的.经理,组织质检、车间等有关部门到现场调查处理。

  四、做好质量事故分析处理,找出产品质量事故的原因,提出改善措施,并纳入工艺文件中去,以防再次出现质量故障。

  安全和产管理制度

  1、厂部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厂长任组长,对全公司安全生产负责。

  2、安全生产教育要定期对全公司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基本教育,人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3、酒为易燃品,公司内和仓库要严禁烟火,酒库附近严禁堆放易燃品。

  4、安全用电,电器设备要加防护罩,线路和开关要经常检查,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5、安全生产目标,全部无火灾,无重大事故,无伤亡事故。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篇4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全生产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暂行条例》、《搞好安全生产的务必和禁令》等法规和条例。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确保作业安全。

  2、认真贯彻执行“劳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岗位操作规程”。

  3、特殊作业人员,务必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发证,才能上岗操作。

  4、进行危险作业,务必办理作业票如:“动火许可证”、“带电作业票”、“高处作业证”、“罐内作业证”、“起重作业证”等等。作业时,务必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并在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安全员、监护员的组织或监护下,才准施工。“动火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罐内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1)“罐内作业”:凡进入塔、釜、坛罐、炉膛、锅内、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地坑、井下、下水道或其他闭塞场所作业,均称为罐内作业。进行罐内作业,务必办理“罐内作业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有关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才能执行。“罐内作业”的安全措施通常有下列几种:

  安全隔离。

  清洗和转换。

  通风。

  加强监测和罐外监护。

  防护用具和照明。

  急救措施等。

  (2)“起重作业”:“起重作业务必办理”“起重作业证”。务必遵守《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及起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时,在确认起重环境和起重器具安全的状况下,应严格遵守以下“十不吊”的原则:指挥信号不明不准吊;斜牵斜挂不准吊;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负荷不准吊;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装放过满不准吊;吊物上有人不准吊;地下埋设物不准吊;机械安全装置失灵或带病时不准吊;现场光线暗看不清吊物起落点不准吊;棱刃物与钢丝绳直接接触,无保护措施不准吊;六级以上强风不准吊。

  (3)“高处作业”:凡在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高处作业”人员应办“高处作业证”。高处作业的安全守则如下:

  ①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高血压、心脏病的人不准从事高处作业,患深度近视眼病的'人也不宜从事高处作业。

  ②遇有六级以上强风、大雾、雷暴等恶劣气候的露天场所,不能登高作业,夜间登高作业需有足够照明。

  ③作业条件:高处作业均需事先搭好脚手架或采取防坠落措施。在没有脚手架或没有栏杆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米时,务必使用安全带或采用其他可行的安全措施。

  ④现场管理:应设围栏或其他明显的安全界标,除有关人员外,不准其他人员在作业地点的下面通行或逗留。进入高处作业现场的人员都务必戴好安全帽。

  ⑤防止工具、材料坠落。高处作业时,应一律使用工具袋,格棚式平台应铺木板;用绳工具;上下层同时作业时,要采取隔离措施。

  ⑥脚手架的安全要求:务必能承受站在上面的人员和材料等重量。一般脚手架的载荷重量不行超过270千克/平方米。用竹梯或木梯上高处作业,首先要检查梯子主杆和梯横档的材料质量状况。

  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准登石棉瓦作业。

  (4)“动火作业”:务必严格遵守“安全生产防火、动火、用火制度”。

  (5)“带电作业”:一般不允许“带电作业”,特殊状况时,务必办理“带电作业票”,并在安全防护及救援措施完备的状况下,在安全管理人员、电气专业人员的指导、监护下,才准专业操作人员作业。

  5、剧毒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务必由经过严格专业培训的专职化验员进行操作,并执行“剧毒危险化学品付出储存及使用的安全管理规定”。

  6、其他危险作业务必执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篇5

  一、目的

  对本公司紧急特殊需要的生产任务,不适用于执行一般性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可靠性差,容易发生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事故后果严重,需要采取特别控制措施的特殊危险作业。必须采取特殊审批和保护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责任

  1、企业安会、安全科负责监督执行本制度;

  2、有危险作业部门或个人必须履行本制度;

  三、危险作业范围:

  1、高空作业(高度在2m以上,并有可能发生坠落的作业);

  2、在易燃易爆部位的动火作业;

  3、或有危险的作业;

  4、起吊安装重型设备的作业;

  5、带电作业;

  6、有急性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

  7、处理化学毒品、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8、在轻质屋面(石棉瓦、玻璃瓦、木屑板等)上的作业;

  9、其它危险作业。

  四、危险作业审批

  1、凡属于上述8种范围,在生产中不常见,又急需解决的危险作业。在进行危险作业前,应由下达任务部门和具体执行部门(包括承包部门、个人)共同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见附表),报企业安全科批准,特别危险作业需报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始作业。

  2、如情况特别紧急来不及办理审批手续时,实施单位必须经主管副总经理同意方可施工。主管副总经理应召集有关部门在现场共同审定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实实施单位的现场指挥人。但事后必须补办审批手续。

  3、危险作业的单位应制定危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报请安全科审批;特别危险作业须经安全技术论证报请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4、作业人员由危险作业单位领导指定,有作业禁忌症人员、生理缺陷、劳动纪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状态等人员,不准直接从事危险作业。

  五、危险作业的实施

  1、危险作业申请批准后,必须由执行单位领导下达危险作业指令。操作者有权拒绝没有正式作业指令的危险作业。

  2、作业前,单位领导或危险作业负责人应根据作业内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有针对性地对全体危险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

  3、危险作业使用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危险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做到配备齐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4、危险作业现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要求。作业现场内应整洁,道路畅通,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5、危险作业过程中实施单位负责人应指定一名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有安全意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作为安全负责人,负责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

  6、危险作业单位领导和作业负责人应对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7、对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时安全员或安全负责人有权停止作业。

  8、危险作业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清理。

  3、危险化学品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蚀、、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监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信、、环保、卫生、质检、交通、铁路、民航、农业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激作。

  (二)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检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环保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痞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卫生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邮政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问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朴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4、高温作业安全规章制度的总结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篇6

  第一章 一 般 规 定

  第一条 高温作业系指工业企业和服务行业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散热量于23w/m3.h或84kj/m3.h的车间;或当室外实际出现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计算温度时,工作场所的气温高于室外2℃或2℃以上的作业(含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30℃地区的露天作业,不含矿井下作业)。[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工作地点平均WBGT指数>25℃的作业。]

  第二条 高温作业场所综合温度应符合GBZ 2-20xx《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设计应符合GBZ1-20xx《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有关防暑的要求。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安全、职业卫生和工会等部门应制定计划,采取保障人身健康的措施,并对防暑降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防暑降温设备应有专人管理,按时检修维护,每年在暑季前检维修一次,并进行效果评价,制定切实可行的使用办法和管理制度。

  第二章 技 术 措 施

  第六条 应尽量实现机械化、自动化,改进工艺过程和操作过程,减少高温和热辐射对员工的影响。

  第七条 应对高温作业场所进行定时检测,包括温度、湿度、风速和辐射强度,掌握气象条件的变化,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第八条 对封闭、半封闭的工作场所,热源尽可能设在室外常风向的下风侧,对室内热源,在不影响生产工艺过程的情况下,可以应用喷雾降温。当热源(炉子、蒸汽设备等)影响员工操作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第九条 高温作业场所的防暑降温,应首先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使用送风风扇、喷雾风扇或空气淋浴等局部送风装置。

  第十条 根据工艺特点,对产生有害气体的高温工作场所,应采用隔热、强制送风或排风装置。

  第十一条 对于高温环境中的狭小房室,应有良好的隔热措施,使室内热辐射强度小于700W/m2、气温不超过28℃。

  第三章 保 健 措 施

  第十二条 对高温作业员工应进行上岗前和入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凡有心血管疾病、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严重的呼吸、内分泌、肝、肾疾病患者,均不宜从事高温作业。

  第十三条 发现有中暑症状患者,应立即到凉爽地方休息,除进行急救治疗和必要的'处理外,还应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诊疗。

  第十四条 对高温作业者,应按有关制度供给含盐清凉饮料,并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五条 对热辐射强度较的高温作业员工,应提供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如防护手套、鞋、护腿、围裙、眼镜、隔热服装、面罩等。

  第四章 组 织 措 施

  第十六条 从事高温作业的员工应有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根据气温变化,适当调整作息时间,尽量避免加班加点。

  第十七条 高温作业的分级应符合GB 4200《高温作业分级》的制度,对高温超标严重的岗位,应采取轮换作业等办法,尽量缩短一次连续作业时间。

  第十八条 高温作业场所应设有工间休息室。休息室应隔绝高温和辐射热,室内有良好的通风,休息室内气温应低于室外气温,设有空调的休息室室内气温应保持在25~27℃。

  第五章 审 批 和 管 理

  第十九条 《公司高温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由施工作业基层单位生产技术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审查合格报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经二级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签字盖章后,由二级单位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签字盖章(盖单位行政章)。

  第二十条 《公司高温作业许可证》是高温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随意涂改、代签,应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高温作业许可证》一式二联。其中,一联由进行高温作业的基层单位保存;一联留存二级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存档。

  第二十二条 《公司高温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1年。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篇7

  1、目的:

  为了对危险作业现场进行有效控制,防止发生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危险现场的作业范围:

  2.1高处作业(无固定栏杆、平台且高于基准坠落面2M)

  2.2带电作业:

  2.3接触危险物质的作业(如毒气、毒物、高温、辐射等);

  2.4易中毒和会产生窒息作业:指进入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烟囱及其它密闭的设施、设备内和狭小、偏僻场所的作业;

  2.5禁火区及禁火设施动火作业:指企业规定的禁火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氧气、氢气等管路和设备设施上的动火作业。

  2.6爆破或有爆破危险的作业

  2.7危险的起重运输作业

  2.8其他有重大危险,有可能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作业

  3、危险作业的要求:

  3.1危险作业的一般要求:

  3.1.1在进行危险作业前,由作业单位车间负责人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含应急措施)、组织措施,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进行危险作业;

  3.1.2患有高血压、心脏病、高度近视等相关职业禁忌病症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危险作业;

  3.1.3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措施要明确,作业前、作业中及作业后三个是企及正常、异常、紧急三种情况下的操作方法、措施,并使作业人员熟练掌握,并能认真落实执行;

  3.1.4危险作业必须有监护人员和必要的安全设施,监护人员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抢救知识,坚守岗位,认真负责;

  3.1.5危险作业的安全用具及作业工具必须配备齐全,完好有效,摆放和使用符合安全要求;

  3.1.6作业是思想要高度集中。作业完毕,要收拾好工具物件,清点人员、工具、设施、熄灭火种,清扫现场;

  3.1.7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要经常检查作业现场的安全状况,保证采取的安全措施有效。

  3.1.8危险作业现场必须有明显标志,有专人监护,做到可干可不干的一律不干;能够到安全地点或安全期间干的一定转移到安全地点或延迟到安全期间干;能用比较安全的方法代替的一定采用较安全方式作业。

  3.2带电作业要求:

  3.2.1作业时要穿戴好绝缘防护用品,使用绝缘工作台、绝缘工具并确保其绝缘性良好、有效,并不得与周围其他物体接触;

  3.3易中毒和会产生窒息作业的要求:

  3.3.1进入易中毒的设备设施、场所内作业时,进入前要进行空气取样分析,如超传权标准,要进行置换处理,直至合格,并要保持通风良好;必要时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之间要约定好信号联系方式,以便及时了解作业人员和工作情况,确保监护有效;

  3.2.2进入密闭的设备设施内,作业前要先对这些设备设施的情况进行了解,采取相应的措施,情况不明之前不得进入;

  3.2.3在上述场所进行作业的用电照明必须使用安全电压。

  3.4禁火区及禁火设施动火作业要求:

  3.4.1在禁火区及禁火设施上动火,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3.4.2在禁火设备、设施上动火,首先要切断油、气等可燃物的来源,关闭阀门,插入盲板与周围的设备设施进行隔断,然后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才能动火;

  3.4.3对分析、化验、置换合格后才能进行的动火作业,如中途间断后又重新作业,要重新进行分析、化验,合格后才能继续作业;

  3.4.4对带压设备设施动火,首先要进行泄压。

  4、危险作业的上报及审批手续:

  4.1凡属从事危险作业范围内工作的车间,由车间设备主任上报并必须填写《危险作业申请表》一式二份,经车间主任、分厂厂长、安环科长、综合办主任、总厂长(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施工;

  4.2各总厂综合管理办公室(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对危险作点进行现场调查,施工中应派人或安排安全值班人员作重点检查;

  4.3危险作业审批前,分厂厂长必须亲临现场通过必要的检测分析,落实好相应的防护和救护措施后方可批准;

  4.4危险作业人员必须有一定实践经验和专业技术,身体状态良好,禁止女工、老、弱、病、残人员参加;

  4.5危险作业现场必须有明显标志,有专人监护;

  4.6出现紧急情况和事故状态时,按有关抢险规程和应急预案处置。

  4.7各单位应认真遵守执行此制度,未执行者按违章作业处理。

  5、违反规定的处理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篇8

  一、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危险作业安全管理,避免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公司所属范围内所有部门和员工,也适用于进入公司作业的外来单位和人员。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四、术语和定义

  (一)危险作业

  危险作业是当生产任务紧急特殊,不适于执行一般性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可靠性差,容易发生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事故后果严重,需要采取特别控制措施的特殊作业。公司危险作业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高处作业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高处作业。

  2、动火作业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常见动火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3、临时用电作业

  除按标准成套配置的,有插头、连线、插座的专用接线排和接线盘以外的,所有其他用于临时性用电的`电缆、电线、电气开关、设备等组成的供电线路为非标准配置的临时性用电线路,简称临时用电线路。

  4、动土作业

  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0.5米以上;地面堆放负重在50kg/㎡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

  5、有限空间作业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篇9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全生产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暂行条例》、《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搞好安全生产的必须和禁令》等法规和条例。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确保作业安全。

  2、认真贯彻执行“劳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岗位操作规程”。

  3、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发证,才能上岗操作。

  4、进行危险作业,必须办理作业票如:“动火许可证”、“带电作业票”、“高处作业证”、“罐内作业证”、“起重作业证”等等。作业时,必须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并在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安全员、监护员的组织或监护下,才准施工。“动火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罐内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1)“罐内作业”:凡进入塔、釜、坛罐、炉膛、锅内、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地坑、井下、下水道或其他闭塞场所作业,均称为罐内作业。进行罐内作业,必须办理“罐内作业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有关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才能执行。“罐内作业”的安全措施通常有下列几种:

  1.安全隔离。

  2.清洗和转换。

  3.通风。

  4.加强监测和罐外监护。

  5.防护用具和照明。

  6.急救措施等。

  (2)“起重作业”:“起重作业必须办理”“起重作业证”。必须遵守《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及起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时,在确认起重环境和起重器具安全的`情况下,应严格遵守以下“十不吊”的原则:指挥信号不明不准吊;斜牵斜挂不准吊;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负荷不准吊;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装放过满不准吊;吊物上有人不准吊;地下埋设物不准吊;机械安全装置失灵或带病时不准吊;现场光线暗看不清吊物起落点不准吊;棱刃物与钢丝绳直接接触,无保护措施不准吊;六级以上强风不准吊。

  (3)“高处作业”:凡在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高处作业”人员应办“高处作业证”。高处作业的安全守则如下:

  ①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高血压、心脏病的人不准从事高处作业,患深度近视眼病的人也不宜从事高处作业。

  ②遇有六级以上强风、大雾、雷暴等恶劣气候的露天场所,不能登高作业,夜间登高作业需有足够照明。

  ③作业条件:高处作业均需事先搭好脚手架或采取防坠落措施。在没有脚手架或没有栏杆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米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用其他可行的安全措施。

  ④现场管理:应设围栏或其他明显的安全界标,除有关人员外,不准其他人员在作业地点的下面通行或逗留。进入高处作业现场的人员都必须戴好安全帽。

  ⑤防止工具、材料坠落。高处作业时,应一律使用工具袋,格棚式平台应铺木板;用绳工具;上下层同时作业时,要采取隔离措施。

  ⑥脚手架的安全要求:必须能承受站在上面的人员和材料等重量。一般脚手架的载荷重量不行超过270千克/平方米。用竹梯或木梯上高处作业,首先要检查梯子主杆和梯横档的材料质量情况。

  1.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准登石棉瓦作业。

  (4)“动火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防火、动火、用火制度”。

  (5)“带电作业”:一般不允许“带电作业”,特殊情况时,必须办理“带电作业票”,并在安全防护及救援措施完备的情况下,在安全管理人员、电气专业人员的指导、监护下,才准专业操作人员作业。

  5、剧毒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必须由经过严格专业培训的专职化验员进行操作,并执行“剧毒危险化学品付出储存及使用的安全管理规定”。

  6、其他危险作业必须执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篇10

  为搞好单位高温作业的安全防护工作,保障员工人身健康和安全,使企业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员工和外来施工人员。

  2、由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高温作业防护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3、首次参加高温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才能上岗。

  4、凡是新、改、扩建工程的防暑降温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5、高温车间应采取有组织的自然通风,合理安排进风口和排放口。

  6、企业对产生高温的作业场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并将检测和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7、在高温作业场所附近,应设置员工休息室。

  8、按制度给高温作业人员提供茶水、淡盐水、人丹、风油精等清凉饮料及防暑药品。

  9、给高温作业人员发放符合国家制度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如阻燃服、护目镜、面罩等。

  10、企业应安排接触高温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1、职业病的管理和诊断按国家有关制度标准执行。对疑似或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篇11

  第一条

  起重机械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如吊篮)等,不包括浮式起重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载人起重设备。

  第二条

  新购置的起重机械,其生产厂家应竖家政府主管部门颁发具有资质的专业制造厂,具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第三条

  设计、制造、改制、维修、安装、拆除起重机械(包括临时、小型起重机械)时,需取得国家政府授权的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第四条

  起重作业应按工件重量划分为三个等级,型:100t以上;中型:40t至100t;小型:40t以下。

  第五条安全管理

  1、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日检、月检和年检。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起重设备,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2、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持有国家政府规定的、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

  3、在进行型起重作业前,直属企业安全部门应对施工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

  第六条起重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1、安全监督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格确认;

  2、对起重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3、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4、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

  5、核实天气情况。

  第七条作业中安全措施

  1、起重指挥应严格执行吊装方案,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方案编制人协商解决。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先将工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应擅自离开岗位;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2、起重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十不吊”原则,即:

  超载或被吊物重量不清;

  指挥信号不明确;

  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吊物滑动;

  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

  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

  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件;

  工作场地阴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

  重物梭角处与捆绑钢丝绳之间未加垫;

  歪拉斜吊重物;

  易燃易爆物品。

  3、司索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根据重物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应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载不应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应超过安全负荷;起升吊物,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

  禁止随吊物起吊或在吊钩、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况进入悬吊物下方时,应事先与指挥人员和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不应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

  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运零散的物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

  不应绑挂、起吊不明重量、与其它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地面和其它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人员与吊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放置吊物就位时,应用拉绳或撑竿、钩子辅助就位。

  第八条起重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1、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的稳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对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将总电源开关切断;

  2、对在轨道上工作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有效锚定;

  3、将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6、重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 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重危险源的管理 ,预防重、特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重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

  第二条 本办法引用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危险源辨识》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重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 的指导意见》。

  第三条 重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第四条 各工程公司 (项目 部)、承包 单位 、各职能部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分工合作 ,积极配合,加强重危险源的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 重危险源管理规定

  第五条 必须根据国家标准定期对本单位的危险源进行危险(安全)评价 ,即工程公司(项目部)所有构筑物、承建的施工 现场、锅炉、压力容器(管道)、库区(库)、贮罐区(贮罐)、危险化学品使用、储运等危险性作业的工业设施和作业以及其他具有危险性、可能发生或曾经发生过重事故的生产场所予以危险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价。

  第六条 重危险源的风险评价和安全评价由公司组织有关专业 技术人员或聘请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进行。根据评价结果制定有效的控制措施 与应急救援预案,降低危险性,保障重危险源安全运行。

  第七条 公司对有重危险源的施工现场,必须开工前进行一次风险分析 评估;剧毒品作业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根据重危险源的危险特性、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性与后果做出定量或者定性的分析评价,并将评价报告 按管理权限上报有关部门。

  第八条 重危险源进行辨识和评价后,将根据安全评价结果和国家有关标准对危险源划分等级,确定不同的管理权限和责任 ,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与控制措施。

  第九条 重危险源实行分级监控。按照“集团公司-铜城建设公司-各分公司”三级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监控管理。

  第十条 建立危险源登记台帐制度,及时掌握重危险源数量与等级变化 以及运行控制、安全管理与维护、人员培训 、安全责任落实等情况 ,有效控制引发事故的危险因素,消除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现象。

  第十一条 重危险源所在工程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必须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与工具,并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检验应急响应的有效性和时效性,并根据演练效果及时修改补充,

  第十二条 重危险源所在工程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必须制定书面的、科学清楚的岗位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保证其适用有效。

  第十三条 实行重危险源动态管理,生产工艺条件、设备、材料 、生产过程等因素发生变化后必须重新进行风险分析与安全评价,重新进行危险源分级登记,修订相关技术资料 、文件与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 建立和实施 重危险源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安全培训档案,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十五条 重危险源所在区域必须设置安全标识。

  第十六条 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有重危险的设施或工程项目时,必须严格执行 “三同时”制度,在投运前进行安全评价,对具有重危险的设施或设备应制定保障安全运行的控制措施和操作规程。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要重视重危险源的管理、监控和隐患治理工作,掌握公司重危险源分布及其动态变化情况,公司及所属各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和有关部门领导 对所辖区域内的重危险源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组织和应急救援预案,制定相应的治理计划 和长远规划 。

  第十八条 各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和在安排与之有关的工作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严禁违章指挥、冒险作业。

  第十九条 对重危险源负有实施监督管理的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标准,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分管工作。

  (一)安全管理部要把重危险源的管理、监控、治理工作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制定本单位重危险源监控实施方案 和应急救援预案,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对重点监控部位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不定期巡查,掌握动态变化情况,并严格记录备查,对相关单位、部门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协调;

  (二)项目主管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有重危险的设施和项目时,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应优先考虑对重危险源的改进;

  (三)计划、质量部门负责重危险源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技术管理,为重危险源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服务,制订本单位重危险源技术操作规程;

  (四)保卫部门负责重危险源部位的消防、保卫工作,参与安全评价工作;

  第二十条 重危险源岗位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熟练掌握重危险源控制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发现隐患及时汇报 ,严禁违章作业。

  第二十一条 当重危险源发现新问题及时处理,不能自行解决的要及时上报,确保安全运行。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由于岗位人员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忽视安全、违本办法造成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 所在单位经济 处罚;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由于单位领导或有关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忽视安全、玩忽职守或者渎职,造成管理混乱,发生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所在单位经济处罚;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7、重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对重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以保证 其安全经济运行,预防事故发生,保护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连市重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定义

  重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单元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米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三、分级

  本公司的重危险源按危险程度为区级重危险源,按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和危害程度为四级重危险源:R<50m(R为伤亡半径)。事故影响范围超过本公司能对区内其它单位造成危害。

  四、适用范围(危险源种类)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装置中的各类压力容器和贮罐;各类压力管道;各种气瓶及产品库区。

  五、内容

  1、各类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装、使用、检验修理等必须遵守《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2、指定专人(王)管理使用《连开发区重危险源动态监控管理信息系统》充分发挥其在重危险源安全管理中的.作用。并能按开发区安监部门的要求,正确、熟练使用管理信息系统。

  3、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公司的重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同时每年4月底前,将《重危险源申报登记表》报送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局备案。对公司的所有重危险源必须按开发区安监局的要求如实进行网上申报。

  4、当重危险源在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或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应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对重危险源的信息进行动态更新,同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核定该重危险源的危险程度。

  5、每两年对本公司的重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将安全评估报告报送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评估要由国家认可的有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或由国家认可的专业技术人员主持评估。安全评估报告要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对策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

  6、每两年对本公司的'生产、储存装置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将安全评价报告报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安全评价报告电子版要通过互联网传至管理信息系统。安全评价要由国家认可的有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

  7、公司的行政管理部必须保证重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8、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9、根据重危险源生产工艺要求和技术性能,制定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维护和监控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和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并严格执行 。

  10、每季度对全公司员工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11、在重危险源的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重危险源的监控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12、重危险源运行时,操作人员应认真执行有关安全运行的规章制度 ,做好运行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得擅离职守,不得做与本岗位无关的事。

  13、操作人员必须每4小时对所有危险源进行一次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上报。重危险源有严重缺陷,难以保证安全运行时,操作人员应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报告,公司负责人应及时妥善处理,否则,操作人员或负责安全的技术人员有权越级上报。

  14、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重危险源,必须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整改责任人,立即整改,并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15、各类压力容器包含气瓶及其安全附件严格按国家标准定期校验检查。(压力容器由班uu负责,安全附件由葛uu;孙x负责,气瓶及其安全附件由唐ii负责。)同时做好检测、检验记录工作。

  16、按安监局要求定期为所有在用压力管道进行在线检验及全面检验。由杨xx负责。

  17、成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组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维护好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

  18、制定详尽的重危险源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落实应急救援预案的各项措施。每两年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评价、总结、完善预案。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篇12

  针对施工及生活场所用电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特别制定本办法,防止漏电事故的发生。

  1、参加施工的专业电工必须熟悉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2、用电设施在布设时,应严格按照利于生产、方便使用,符合防雨、防火、防触电发生等安全要求,严禁私拉乱接和漏电隐患的存在。

  3、场内架设的电线应绝缘良好,悬挂高度及线间距必须符合电力部门的安全规定。现场架设的.临时线路必须用绝缘物支撑,不得缠绕在钢筋、树木或脚手架上。穿过道路的必须套钢管埋地保护。

  5、各种电气设备应配有专用开关,并作到一机、一闸、一保险。室外配电箱应有防雨措施。

  6、在三相五线制中性点接地供电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做接零接地保护,严禁将工作零线用作零接地保护。并不得在同一供电系统上有的接零有的接地。

  7、各种电气设备的检查维修,应停电作业,如必须带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派专人监护。

  8、工地安装的变压器必须符合电力部门的要求,并设专人管理,配备消防器材。施工用电要尽量保持平衡。

  9、现场的变(配)电设备处,必须用围栏防护,并备有灭火器材和安颈曛尽7堑绻と嗽毖辖咏缟璞浮?/FONT>

  10、移动式电气设备应用橡胶电缆供电,并经常注意理顺,跨越道路时,应埋入地下或做穿管保护。

  11、遇雷雨天气时不得爬杆带电作业,室外无特殊防护装置时必须使用绝缘拉杆拉闸。

  12、施工现场临时照明

  (1)室内照明线路严禁私拉乱接,并不得和金属物接触。

  (2)电线接头应牢固,并用绝缘胶带包扎紧密。

  (3)保险丝应按负荷量装设,严禁用其它金属丝替代。

  13、检修电气设备时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1)电气设备的检查维修必须由持证电工进行,其它不得进行操作。检修时应断电锁好电闸箱门或悬挂“正在作业,严禁合闸”的安全警示标牌。

  (2)工作中如遇停电应拉下开关,切断电源,检修后必须仔细检查各项设备的情况,没有异常方可合闸。

  (3)大型电气设备检修应在切断电源,做好防护后进行,并在开关处设置作业警示牌或派专人看管,工作完成后方可拆除,如需进行送电试验时,必须在经过认真检查后并与有关人员联系后,方可进行。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篇13

  1.名称:危险作业管理办法

  2.目的:规范公司危险作业程序,防范事故,保证公司员工的生命及公司财产安全。

  3.范围:适用于公司内各部门及外来施工单位的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4.名词定义:

  4.1危险作业是指:任务紧急特殊,不适于执行一般性安全规程,安全可靠性差,容易发生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事故,且后果严重,需要采取特别控制措施的特殊作业。危险作业包括:

  a)高空作业:高度在2m以上,无牢固栏杆、平台,可能发生坠落的作业,包括但不限于在轻质屋面(石棉瓦、玻璃瓦、木屑板等)上的作业;

  b)动火作业:在有可燃、易燃、易爆物品的禁烟火区,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c)动土作业: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0.5米以上;地面堆放负重在50kg/㎡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

  d)带电作业:接触电压超过36伏带电部分的作业或用操作工具、设备或装置在带电区域的作业;e)吊装作业:利用各种机具将重物吊起,并使重物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f)受限空间作业:进入管道、容器、地下室、地坑、井下、下水道或其他闭塞场所的作业;

  g)其他符合危险作业定义的作业。

  5.参考文件/资料:

  无

  6.职责:

  6.1危险作业人员的职责

  a)严格执行、落实有关安全措施,不违章作业。

  b)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对于违章指挥有权拒绝。

  c)正确使用和佩戴安全防护用具和用品。

  6.2监护人的职责

  a)监督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

  b)对违章作业及时纠正。

  c)在发生危险时采取紧急救援措施。

  d)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和清理。

  6.3安全责任人(作业负责人、安全管理员)的职责

  a)提出并督促落实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

  b)组织进行安全教育。

  c)加强对作业现场的检查与指导。

  6.4审批人员的职责

  a)对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进行审查。

  b)检查并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

  c)督促相关人员履行其职责。

  7.内容:

  7.1危险作业管理的原则:对危险作业实行“分级负责,控制重点,及时申报,措施到位”的原则,也就是对各类危险作业要实行公司级、部门级两级管理,并实行申报审批制。凡是危险作业,各部门必须按规定填报“危险作业审批单”,经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作业。

  7.2危险作业审批

  7.2.1危险作业部门在实施危险作业前,须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制定安全措施,报公司安全部门审批,特别危险作业需经安全技术论证,并报总经理审批。

  7.2.2危险作业由承包商(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实施的,则危险作业审批手续由公司发包部门负责办理。

  7.2.3如情况特别紧急没有时间办理审批手续时,实施部门必须报公司安环部,经相关部门在现场共同审定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实施。

  7.2.4对危险作业进行审批时,重点对危险作业的安全措施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安全作业要求的就可批准作业。对于不能保证安全作业的,有权不批准。对于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必须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确定安全措施。

  3.5危险作业必须在“危险作业审批单”中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超过时间的,必须重新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

  7.3危险作业管理要求

  7.3.1危险作业申请批准后,必须在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并在作业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监护人、安全管理员的组织监护下,方可作业。

  7.3.2作业前,危险作业负责人应根据作业内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有针对性地对全体危险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

  7.3.3危险作业负责人为危险作业的安全第一责任人,且应指定一名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有安全意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作为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请求公司专职安全管理员,负责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

  7.3.4危险作业人员由危险作业负责人指定,有作业禁忌症人员、生理缺陷、劳动纪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状态等人员,不准直接从事危险作业。

  7.3.5危险作业的负责人、监护人、安全管理人员、审批人应按职责要求加强对危险作业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7.3.6危险作业使用的设备、设施、工具、原材料和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并做到配备齐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7.3.7危险作业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经特种设备检验部门检验登记,在有效期内;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

  7.3.8危险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危险作业的负责人、监护人、安全管理人员、审批人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和停止不能保证安全的危险作业。

  7.3.9危险作业现场必须符合相关安全管理要求,做到整洁,道路畅通,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危险作业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清理。

  7.3.10应该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而没有办理就进行作业的,公司安全部门有权要求停止作业,并提请公司安委会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7.4危险作业安全要求

  7.4.1高空作业安全要求

  7.4.1.1凡在离地面2米及以上的地点进行的工作,都应视作高空作业。凡能在地面上预先做好的工作,都必须在地面上做,尽量减少高空作业。

  7.4.1.2担任高空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及经医师鉴定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不宜从事高空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准参加高空作业。凡发现工作人员有饮酒、精神不振时,禁止登高作业。

  7.4.1.3高空作业均须先搭建脚手架或采取防止坠落措施,方可进行。

  7.4.1.4在坝顶、陡坡、屋顶、悬崖、杆塔、吊桥以及其他危险的边沿进行工作,临空一面应装设安全网或防护栏杆,否则,工作人员须使用安全带。

  7.4.1.5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m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

  7.4.1.6安全带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应定期(每隔6个月)进行静荷重试验;试验荷重为225kg,试验时间为5min,试验后检查是否有变形、破裂等情况,并做好试验记录。不合格的安全带应及时处理。

  7.4.1.7安全带的挂钩或绳子应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丝绳上,且应高挂低用。禁止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低挂高用或平挂用。

  7.4.1.8高空作业应一律使用工具袋,较大的工具应用绳拴在牢固的构件上,不准随便乱放,以防止从高空坠落发生事故。

  7.4.1.9在进行高空工作时,除有关人员外,不准他人在工作地点的下面通行或逗留,工作地点下面应有围栏或装设其他保护装置,防止落物伤人。如在格栅式的平台上工作,为了防止工具和器材掉落,应铺设木板。

  7.4.1.10不准将工具及材料上下投掷,要用绳系牢后往下或往上吊送,以免打伤下方工作人员或击毁脚手架。

  7.4.1.11上下层同时进行工作时,中间必须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板、罩棚或其他隔离设施。工作人员必须戴安全帽。

  7.4.1.12冬季在低于零下十度进行露天高空工作,必要时应该在施工地区附近设有取暖的休息所,取暖设备应有专人管理,注意防火。

  7.4.1.13在6级及以上的大风以及暴雨、打雷、大雾等恶劣天气,应停止露天高空作业。

  7.4.1.14禁止登在不坚固的结构上(如石棉瓦屋顶)进行工作。为了防止误登,应在这种结构的必要地点挂上警告牌。

  7.4.2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7.4.2.1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7.4.2.2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7.4.2.11规定执行。

  7.4.2.3凡处于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7.4.2.4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7.4.2.5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7.4.2.6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应有确保安全的措施。

  7.4.2.7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7.4.2.8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7.4.2.9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7.4.2.10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7.4.2.11具有重大火灾隐患的动火作业(特殊动火作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2)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3)动火作业前,通知公司应急救援小组,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7.4.2.12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2)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

  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4)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7.4.3动土作业安全要求

  7.4.3.1动土作业前,相关负责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

  7.4.3.2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施工结束后要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7.4.3.3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7.4.3.4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轻轻挖掘,禁止使用铁棒、铁镐或抓斗等机械工具。

  7.4.3.5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准堵塞下水道和阴井。

  2)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3)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要距坑、槽、井、沟边沿0.8米,高度不得超过1.5米;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

  4)作业时应注意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5)在坑、槽、井、沟的边缘,不能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如必须时,要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6)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7)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7.4.3.6上下交叉作业应戴安全帽,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米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7.4.3.7在化学危险场所动土时,要与有关操作人员建立联系,当化学危害物质泄漏时,相关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7.4.3.8作业前必须检查工具、现场支护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7.4.4带电作业安全要求

  7.4.4.1通过人体的电流必须限制在安全电流1mA以下。

  7.4.4.2带电作业人员必须参加严格的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电工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时要设专人监护。

  7.4.4.3对于比较复杂、难度较大的带电作业,必须经过现场勘察,编制相应操作工艺方案和严格的操作程序,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

  7.4.4.4带电作业应在良好天气下进行。

  7.4.4.5最小安全距离

  1)在配电线路上采用绝缘杆作业法(间接作业)时,人体与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不得小于0.4m(此距离不包括人体活动范围)。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篇14

  第一条、为确保工作人员进行危险作业时,其事先做妥一切安全处理、防护提高作业时的危险意识已达到零事故的目标。

  第二条、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确保作业安全。

  第三条、认真贯彻执行“劳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岗位操作规程”。

  第四条、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发证,才能上岗操作。

  第五条、危险作业审批

  (一)、在进行项目部危险作业前,应由执行部门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由项目部批准,特别危险的作业须由公司安监部审批;

  (二)、对于进行危险作业的单位应制定危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报项目部审批;特别危险的作业须经安全技术论证报请主管副经理审批。

  第六条、危险作业的实施

  (一)、作业前,项目部应根据作业内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有针对性的对全体危险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

  (二)、危险作业使用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危险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

  (三)、危险作业现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要求。作业现场内应整洁,道路畅通,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四)、危险作业过程中实施单位负责人应指定一名工作认真、责任心强,有安全意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作为安全负责人,负责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危险作业单位和作业负责人应对现场惊醒监督检查。

  (五)、对于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时安全员或安全负责人有权停止作业。

  (六)、危险作业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整理。

  第七条、本项目部危险作业范围

  (一)、高空作业(高度在2米以上,并有可能发生坠落的作业);

  (二)、起重作业;

  (三)、爆破作业;

  (四)、电气焊作业;

  (五)、处理易燃易爆、危险化学毒品等物质的作业;

  (六)、潜水作业;

  (七)、电工作业。

  第八条、进行危险作业时,必须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并在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安全员、监护员的组织或监护下,才准施工。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如下:

  (一)高处作业:凡在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高处作业的安全守则如下:

  1、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高血压、心脏病的人不准从事高处作业,患深度近视眼病的人也不宜从事高处作业。

  2、遇有六级以上强风、大雾、雷暴等恶劣气候的'露天场所,不能登高作业,夜间登高作业需有足够照明。

  3、作业条件:高处作业均需事先搭好脚手架或采取防坠落措施。在没有脚手架或没有栏杆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米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用其他可行的安全措施。

  4、现场管理:应设围栏或其他明显的安全界标,除有关人员外,不准其他人员在作业地点的下面通行或逗留。进入高处作业现场的人员都必须戴好安全帽。

  5、防止工具、材料坠落。高处作业时,应一律使用工具袋,格棚式平台应铺木板;用绳工具;上下层同时作业时,要采取隔离措施。

  (二)起重作业:起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指挥证进行作业,并认真执行其中安全操作规程,严格遵守一下“十不吊”的原则:

  1、指挥信号不明不准吊;

  2、斜牵斜挂不准吊;

  3、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负荷不准吊;

  4、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装放过满不准吊;

  5、吊物上有人不准吊;

  6、地下埋设物不准吊;

  7、机械安全装置失灵或带病时不准吊;

  8、现场光线暗看不清吊物起落点不准吊;

  9、棱刃物与钢丝绳直接接触,无保护措施不准吊;

  10、六级以上强风不准吊。

  (三)爆破危险作业

  1、实施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下列五项规定:

  (1)、有专(兼)职安全监督员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

  (2)、由持有《爆破员作业证》的爆破员作业;

  (3)、在危险区域边界设置岗哨和标志;

  (4)、爆破前必须有信号,危险区内人员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5)、必须在爆破后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2、必须严格执行爆破作业操作规程;

  3、爆破器材的组装、加工等危险性作业必须在专门场所进行,严格在放炮现场库房内进行;

  4、领用爆破器材不得超过当班用量,所需爆破器材由安全监督员或专门负责人和爆破员共同核定填写领料单,并共同签字后交单位负责人签字,然后凭此签字的领料单到保管员处领料,剩余爆破器材,经核实并由领料人签字后退回仓库,不得带回家中或随便存放在别处;

  5、保管好爆破现场的爆破器材,严防被盗丢失,严禁赠送、转卖、转借爆破器材,严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鱼、炸兽;

  6、严禁在接触爆破器材时吸烟、用火。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篇15

  (一)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建立动火证办理和使用,落实动火证中的安全措施程序,确保动火作业中的人身和设备安全。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厂内一切动火作业。

  3.职责

  3.1安全部负责动火证的办理,以及监督检查动火单位在动火作业中对动火证上要求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3.2动火单位负责在动火前对作业证上的安全措施进行落实,确保动火安全。

  4.工作程序

  4.1禁火区的划分

  公司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在禁火区动火,必须办理动火证制度。

  4.2动火许可证的办理、使用

  4.2.1在禁火区,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他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作业均属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手续,严禁无动火证动火,否则从严论处,电工必须持有效动火证后,接电焊机,否则从严论处。

  4.2.2申请动火单位,应根据动火安全规定落实动火中的各项动火措施,安排好动火监护人(不得少于2人且至少有一名男职工)后方可申请动火。

  4.2.3动火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专人或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动火证由公司安全部门审批,特别危险区动火,报分管生产副总审批。

  4.2.4安全部门向动火负责人及其了解动火前准备工作情况时,都必须如实回答,否则,从严处理。

  4.2.5必须在动火证批准有效时间和区域内进行动火工作,凡延期或补充动火都有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

  4.2.6动火人到达动火地点后,首先要检查动火证中的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如有

  一项不落实,有权拒绝动火。

  4.2.7“动火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转让,不得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

  4.2.8动火证审查批准,必须到现场审查,确认安全,可靠,方能开具“动火证”。

  4.3动火中落实的安全措施

  4.3.1将动火设备内的可燃、易燃物质彻底清理干净,然后用蒸气或空气吹扫或水洗,并保持足够的时间和次数,保证容器内无可燃、爆气体或液体,最后还要放满清水。

  4.3.2切断动火容器设备相连管道,并加设备盲板,进行彻底隔绝动火,车间易燃易爆物料必须清理干净。

  4.3.3进入塔、油罐容器动火,应作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测定,合格后方可动火,并必须到安全部门开具罐内安全审批单,方可进入容器。

  4.3.4能拆下的管道,阀门、水容器等应尽量拆下,拿到安全地带动火,更换下的设备、仪表、配件如需重新使用,在动火期间安装的,应清洗干净后方可进行。

  4.3.5动火前应整体考虑,与制造部门联系,如有威胁的动火安全的相邻部门及其他,制造部门应通知采取安全措施。

  4.3.6动火前动火负责人应定出应急措施,备好监火灭火器材,监火一律使用指定专用灭火器,如需动用其他灭火器,需经安保科同意。

  4.3.7动火工具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氧气瓶和乙炔瓶离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与氧气瓶应距在5米以上,如违反规定出现事故,由动火人员负责。

  4.3.8动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沟、电缆沟、排水沟应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封闭隔离,5级以上大风不准室外高处作业。

  4.3.9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如不能直接接在焊件上,应尽量缩短回路线距离。动火过程中跑、冒、滴、漏易燃物等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停止动火。恢复正常,且应批准后方可继续动火。

  4.3.10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周围设备遮盖,附近不准有石油醚、酒精等挥发性强的易燃物,用于生产或敞开存放,擦洗设备等,同时易燃易爆物料在动火期间不得通过动火现场。一个车间动火,相邻车间需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火灾蔓延。

  4.3.11非特殊情况,严禁带料,带压和开车动火。

  4.3.12动火完毕,电焊人员应熄灭余火,切断电焊机电源,关掉乙炔和氧气发生器,检查确保安全后,方可离开。

  4.3.13乙炔瓶和氧气瓶除车间检查外,必须按规定存放。

  4.3.14动火结束,监火人员应把消防器材放回原位,动火负责人应将动火现场全面检查(用水清洗)安排清理,以防意外。

  4.3.15各级安全员,义务消防队员有权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4.3.16监火人在动火期间自始自终不得离开监火岗位,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开岗位时,动火负责人必须指定代理人。

  (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受限空间内作业安全管理,确保进入受限空间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发生中毒、窒息、着火和爆炸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进人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

  3.职责

  3.1安全环保科负责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2进入受限空间单位负责在动火前对作业证上的安全措施进行落实,确保动火安全。

  4.工作程序

  4.1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为:

  4.1.1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安全环保科负责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4.1.2落实进入有限空间的安全防护措施,确认安全措施和有限空间内氧气、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的检验结果;

  4.1.3指派监护人员,监护人员与作业部门共同检查监护措施、防护设施及应急报警、通讯、营救等设施,确认合格后签字认可;

  4.1.4安全管理负责人在对上述内容全面复查无误后,报厂安全环保科审批后,方可进入作业。

  4.2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综合安全技术措施

  4.2.1作业前,应指定专人对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包括作业空间的结构和相关介质等方面的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处理、救护方法等;

  4.2.2停止危险设备的运行和使用,切实做好作业空间的工艺处理,所有与作业点相连的管道、阀门必须进行可靠隔绝,如装设盲板、拆卸连接部位,不得以关闭阀门或水封来代替盲板,盲板应挂牌标示;

  4.2.3对危险设备可靠切断后,打开设备上所有人孔、手孔、放散阀、排空阀、出气阀、料孔和炉门等危险设备内残留物必须尽量排放或移液,清理干净。

  4.2.4根据危险设备内的介质类型用蒸汽、水、热水、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等方式进行介质的清洗和置换;如危险设备内装有非导电性液体(如苯、乙醚等)时,为防止静电产生导致事故,必须将设备进行可靠性接地,冲入水蒸气时应尽量低压、低速导入。

  4.2.5进入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有限空间内作业,电源的'有效切断可采取取下电源保险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警示牌,设专人监护;

  4.2.6检修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前30分钟应取样,且取样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间容积较大时要对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才允许进入设备内作业。其中:

  4.2.6.1有毒有害气体含量符合GBZ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的容许浓度,氧含量应为18.5%-21%。

  4.2.6.2有毒气体或粉尘浓度低于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或低于允许进入的时间及浓度;

  4.2.6.3其他可燃性气体低于其爆炸下限浓度的20%以下;

  4.2.6.4如在设备内作业时间长,至少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应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

  4.2.6.5使用具有挥发性溶剂、涂料时,应做连续性分析检测并加强通风措施。

  4.2.7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遵守动火、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有关安全规定,《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能代替上述各作业票,所涉及的其他作业要按有关规定执行;

  4.2.8有限空间作业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应保证其畅通无阻,以便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4.2.9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一般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特殊情况需经安全环保科批准;

  4.2.10在易燃易爆作业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和电动工具,电气线路必须绝缘良好,无断线接头,电源接点无松动,防止产生电气火花造成事故;作业人员不得穿戴化纤类等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4.2.11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内照明电压应不大于36V。在潮湿或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12V,所有灯具及电动工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使用的电动工具必须装有防触电的电气保护装置。

  4.2.12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作业环境中,应穿戴好防护用品,在设备外部应设有急救用的冲洗装置和水源等。

  4.2.13在设备内进行焊接作业时,应使用干燥绝缘垫,进行气割、气焊时,要使用不漏气的设备,在设备内不得随便开放乙炔或氧气。

  4.2.14进入设备内部作业前,所有作业人员要检查安全措施、安全器具,规定好统一的联络信号。

  4.2.15作业现场要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灭火器材、安全绳和相应的急救用品和装置。

  4.2.16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前,应首先拟定和掌握紧急情况时的外出路线、方法,有限空间内人员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4.2.17有限空间作业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可再采取强制通风的方法(严禁向有限空间内通氧气或富氧空气);

  4.2.18对随时产生有害气体或进行内防腐作业的场所应采取可靠措施,作业人员要佩戴安全可靠的防护面具,由安全人员亲自监护,并进行定时监测;

  4.2.19监护人员一旦发现有发生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发生时,应立即召集急救人员穿戴好防护器具进行抢救,不得无防护措施情况下盲目进入抢救,并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监护和联络工作;

  4.2.20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有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必须立即撤出;若需要继续作业,必须重新办理进入设备内作业审批手续;

  4.2.21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与车间负责人共同检查设备内部,确认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篇16

  一、总则

  为保证现场危险作业人员的安全,结合作业项目情况,特制定本制度。要求各部门所有人员严格遵守、互相监督、杜绝违章、保证安全。

  二、危险作业范围

  高处作业(等于或高于基准坠落面2米)临电作业,明火或易燃易爆作业,有中毒或窒息危险作业,吊装起重作业,安装拆除作业

  三、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职责分工:

  1、安监部(专职安全员):负责明火作业安全检查,动火证的批准;负责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的检查、验收;监督安全技术措施和交底的落实情况;对现场进行日常检查,发现隐患下发整改通知书,以及时消除隐患。

  2、物资部:购置、发放、更新危险作业劳动保护用品及安全防护设施;购置时要审核供货单位的资质材料,严禁三无、不合格产品入场;做好有关记录材料。

  3、工程部(技术人员):编制安全保障措施和方案,并对作业

  人员进行交底。措施或方案要做到:操作性强、有针对性、科学优化。

  4、机械部:根据作业项目教育培训制度的规定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进行教育,交底及考核;审核特种作业操作证,杜绝假证、过期证入场。

  四、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1、安全技术交底:在安排危险作业前,相关部门或人员要组织力量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要明确危害的严重性,发表主预防措施。

  2、指定作业安全监督员:作业过程中要有安全监督员负责现场管理,如明火作业的`看火人、各班组的工班长。安全监督员要坚守岗位,严禁私自脱岗,发现安全隐患时要立即处理或上报处置,情况危急时可指令人员停止作业,离开作业点,待处置安全后再组织施工。

  3、合理组织施工作业:有作业禁忌证人员、生理缺陷、劳动纪律差、喝酒及不良心理状态人员,不准直接从事危险作业。

  4、危险作业安全保障措施

  高处作业:作业点必须按标准设置安全防护措施,确有1)

  困难不能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采取临时保障措施以保证作业人员安全;作业人员要系好安全带,使用的工器具要放好,严禁随意抛掷;遇有五级以上强风、大雾、雷爆等不良天气时,需停止露天作业。作业场所要有足够的照明措施。

  2)临电作业:作业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操作。作业时要佩戴好绝缘保护用品,挂设禁止合闸等标识标牌。

  3)明火和易燃易爆作业:主要涉及现场的氧气、乙炔焊接作业、防水作业和食堂液化气使用。现场明火作业时必须执行“明火审批制度”,做到持证上岗;防水作业要加强通风,严禁与明火作业同地点同时进行;食堂管理员要定期组织对气体报警及自动切断装置进行定期检测,保证其动作灵敏性及可靠性。

  4)有中毒或窒息危险作业:严格执行先检测、先通风、后作业的原则组织作业。作业前要进行申报,待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

  5)吊装起重作业:作业必须做到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吊装前要先对机械设备、吊索器具进行检查;操作:作业过程中做好周边防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起重吊装工程,要编制专项方案并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严格按方案组织生产。

  6)安装拆除作业:对临建房屋要委托相应有资质单位进行作业,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设备的安装与拆除,要制定施工方案,作业前要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工区要指定施工人员进行全过程监管。

  7)作业人员要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篇17

  一、根据安全管理

  有关规定,为加强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危险作业的定义:

  凡对操作者本人及周围其他人员和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险的作业,称为危险作业。

  三、危险作业的范围:

  1、高处作业;

  2、带电作业;

  3、禁火区内或对忌火器、物进行明火或易燃作业。

  4、爆破或有爆炸、燃烧危险的作业;

  5、有中毒或窒息危险作业;

  6、清仓、清库作业;

  7、符合危险作业的定义的其它作业。

  四、危险作业规定

  1、凡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危险作业应事先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同意后办理审批手续;特殊情况(如抢险或紧急处理事故等)允许事后补办手续,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2、危险作业的审批视危险程度而定,特别危险作业由公司领导审批,危险较大的作业由项目领导审批,危险性较小的作业由施工部领导审批。

  3、危险作业审批前,有关人员必须亲临现场通过必要的检测数据,落实好相应的防护和救护措施后方可批准。

  4、危险作业人员必须有一定实践经验和专业技术,身体状态良好,禁止女工、老、弱、病、残人员参加。

  5、危险作业现场必须有明显标志,有专人监护,做到可干可不干的一律不干;能够到安全地点或安全期间干的一定转移到安全地点或延迟到安全期间干;能用比较安全的方法代替的`一定采用较安全方式作业。

  五、危险作业的审批手续及权限。

  1、进行危险作业,应有申请作业部门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见附表),经安全负责人现场检查,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2、危险作业的审批权限。

  (1)高处作业由班组领导(兼职安全员)或部门主管(兼职安全员)审批;

  (2)在轻质物面上的作业(彩钢瓦顶、)由施工主任或部门主管审批。

  (3)禁火区或忌火设备、工器具、油桶、电气室等易燃场所进行明火作业,由项目安全部门审批;

  (4)有中毒或跌落深埋、窒息等危险作业(清仓、清罐、清库、煤仓(煤磨)检查和维修,由安全办审批;

  (5)带电作业由施工部安全员审查报项目审批;

  (6)爆破或易燃、易爆场所(煤粉制备系统、油库、油罐、氧气乙炔瓶库)动用火种、电气焊由项目安全办审查,项目经理签署意见上报安全环保监察部审批;

  六、从事危险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

  2、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工作认真负责,具有本工种作业所需的安全技术知识和实践经验。

  4、作业前、作业中不准喝酒,不准吃速效感冒药、苯海拉明、非那根等能使人打瞌睡、困倦或精神不振的镇静剂药物。

  七、危险作业安全要求

  1、作业时要穿戴好防护用品、设备、辅件、用具要完好可靠、符合安全要求。

  2、作业区域内要整洁,道路要畅通,要有明显标志或告示。

  3、作业完成后应进行现场整理和清点,并及时向审批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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