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时间:2021-01-18 17:52:03 参考资料 投诉 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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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24条

  参考资料一:

  新增刑法224条具体资料

  新增刑法224条是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传销商品、带给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必须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领导传销罪,是指以推销商品、带给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必须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行为。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带给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必须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领导传销罪认定标准:

  一、关于组织、领导传销行为主体的界定

  传销组织是一种“金字塔”型的销售模式,因而对犯罪嫌疑人的组织、领导行为的确定较困难。通常好处上,在传销组织中除了最底层的销售人员,其他层级的传销人员都存在组织领导行为,但是刑法的立法本意并不是要打击所有的传销人员,因此正确明白传销组织中的组织、领导行为尤其重要。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所谓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笔者认为,结合司法解释规定,实践中对于组织领导行为可作如下明白:

  1。在传销启动时,实施了确定传销形式、采购商品、制定规则、发展下线和组织分工等宣传行为的;在传销实施中,用心参与传销各方面的管理工作,例如讲课、鼓动、威逼利诱,胁迫他人加入等,均属于组织、领导者。

  2。“组织”行为应当作限制解释,即指该组织具有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有独立的组织体系,有独立的成本核算。因此,在一个传销组织中,所谓组织者只包括合伙人或公司股东,除此之外的人不应当作为组织者加以处理。

  3。领导者是指在组织中实施策划、指挥、布置、协调传销组织行为的人。不仅仅限定于最初的发起人,在传销组织中起骨干作用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认定为领导者,对领导者身份的认定,应从负责管理的范围、在营销网络中的层级、涉案金额等三个方面进行思考,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二、是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行为人的刑事职责区分

  1。罪与非罪。应区分拉人头传销与直销活动中的多层次计酬。虽然二者都采用多层次计酬的方式,但是仍有很大的不一样:一是从是否缴纳入门费上看,多层次计酬的销售人员在获取从业资格证时没有被要求交纳高额入门费,而拉人头传销需要缴纳高额入门费,或者购买与高额入门费等价的“道具商品”,否则不能得到入门资格;二是从经营对象看,多层次计酬是以销售产品为导向,商品定价基本合理,而且还有退货保障。而拉人头传销根本没有销售,或者只是以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的“道具商品”为幌子,且不许退货,主要是以发展“下线”人数为主要目的;三是从人员的收入来源上,多层次计酬主要根据从业人员的销售业绩和奖金,而拉人头传销主要取决于发展的“下线”人数多少和新成员的高额入门费;四是从组织存在和维系的条件看,多层次计酬直销公司的生存与发展取决于产品销售业绩和利润。而拉人头传销组织则直接取决于是否有新会员以必须倍率不断加入。

  2。此罪与彼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带给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必须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对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职责。对一般违法人员,本着教育、挽救大多数的原则,能够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当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的参与人员未到达人数、级别的标准但又侵犯市场秩序,或者违反了许可证制度时,则应根据其在传销活动中的地位、作用区别对待,作出不一样的处理。

  组织领导传销罪量刑标准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带给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必须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参考资料二:

  刑法新增224条明确规定:资本运作不是传销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透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修正案在原《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该条之一: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带给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必须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是我国法律关于界定什么是传销活动的最新规定,我们来分析一下这条法律规定。按照这条法律规定,只有“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带给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必须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才能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而上述法律表述中,实际上包含了资料、形式、手段、结果这四个法律要件。也就是说,要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务必同时具备这四个法律要件,缺了其中任何一个要件,这个罪名就不能成立。

  其中,“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带给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是其资料,即传销务必有推销商品这个资料,是商品领域内的事,是在推销商品的名义下所发生的相关行为;“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必须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是其形式,也是公众较为熟知的多级多晋制(如五级三晋制)或类似形式;“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物”是其手段,即是否自愿加入,有无诈骗行为;“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是其结果。

  那么,为什么这四个法律要件要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呢?

  其一,我们知道,一个罪名的成立通常是由若干个法律要件构成的。当某个罪名的成立需要相关的法律要件同时具备时,通常是以整体式来表述的,即一条法律用一段或数段话来整体表述,而非分条分点表述,那么这段话(或数段话)里包含的所有法律要件务必同时具备,这条罪名才能成立;当某个罪名只需具备部分法律要件即可成立时,则是以分列式表述的,常见的如:“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的,按某某罪论处……”,下方会一、二、三、四列出若干条行为特征等法律要件。那么只要在其下列法律要件中贴合其中一条,该罪名即告成立。这是我国法律表述的两种基本方式。法律的表述是件十分严肃和严谨的事情,而《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就是整体表述的,因此其所含法律要件务必同时具备,罪名才能成立,才构成“传销”;

  其二,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所含的四个法律要件分开来看,哪一个都不能单独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请看:单是“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带给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是传销吗?商店促销、街边兜售天天有,都不能说是传销;单是“引诱、胁迫……骗取钱物”是传销吗?也不是,那是别的罪名;单是“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是传销吗?如卖假发票、制售假币也是这个行为特征,自然也不是传销,那是其它罪名;那么,单是采用多级多晋制(如五级三晋制)这个工具是传销吗?同样不是。正因作为一个工具,那是人人皆可用之。缺少任何一个法律要件,这条罪名就不能成立,就不是“传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原来通篇没有“传销”两字,更没有设立这方面的罪名。就在外界对以广西为代表的我国中西部九省区正在运作的这个行业普遍误传为“传销”且风声鹤唳、甚至可笑地呼吁政府打击取缔之际,全国人大适时透过了《刑法》修正案(七),在原《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该条之一,以明确到底什么是传销,使得“传销”这个争论不休的概念瞬间明朗化。这条法律实际上就是把消费投资模式这个暂未明朗化的行业,从被外界严重误传的“传销”领域彻底分离出来,为这个行业的发展营造了一个相对宽松的法律环境。

  4月16日至19日在北京召开的资本运作第二次精英论坛将此项目定位民间经营合伙私募经济,在法律上带给了保障,在理论上做了定性,今后新闻媒体不能再负面报道传销,相关书籍已在新华书店出售。

  简讯:3月29日下午1时30分经自治区公安厅批准在南宁剧院召开纯资本投资行业千人听证会。<广西北部湾出席北京4月16日至19日全国人大会议中心"第二界群英会"说明会>。由北部湾秘书长何道胜教授主持,就资本运作的巨大贡献及合法性做了精彩的论述。纠正有关媒体报到传销舆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部第224条是今年二会新补加的一条[这是今年二月二十八日透过的]明确规定传销务必是推销商品。我们这个行业是民间经营合伙私募经营。以后媒体不能再负面报道69800元是传销,今后个人放贷加快步伐!二会结束这些书新华书店有售。西部要开发,人才必先行!

  合法性证明:如何证明这是中国政府自己操盘的项目而非私人经营的呢?经过笔者的详细调查,有如下证据:

  1、反洗钱法:

  300万人各自往很多同样的帐户打钱,是涉及到反洗钱法的,有洗钱的嫌疑,但是银行、工商、公安部门都不管不问,10年了,一共300多万人在进行这样的投资,几千亿的资金出入,没有过任何的阻碍。没有任何一家私营公司或个人有这样的权力,只有中国政府自己能够。具体的论述能够到实地和投资该项目的一些银行的行长进行探讨和研究。反洗钱法第三章第20条规定: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

  2、通讯工具:

  每个投资人都会获得一个手机号,而且务必用身份证登记,这个号属于金盾网,是军用网,每年30万人内部通话是免费的。有谁有权力号令移动和联通公司成立30万人的集群网,除了中国政府自己,没有任何个人或企业有这个权力。

  3、参与人:

  参与这个项目类计有300万人,这些人中有普通农民,也有高层退休官员,也有警察和法官律师,有商人也有巨贾,有上市公司的领导,有知名报纸的老总,有发改委的委员,有退休的市长厅长,有部队里退伍的军官。笔者收集了一些人的在一齐吃饭时候拍的相片,并将该人的身份进行核实。相片中部分人在网上查过确实曾是政府官员,并和其中部分人有合影。在南宁的街头,到处都是来自全国各地的投资人的车子,远的有山东的,近的有广东的,奔驰也有,捷达也有。那里还有国务院下属的.重要部门的领导的讲话以及讲话录象。他在投资人宴会时候有讲话,其讲话大意是:这是中国发达地区的闲散资金向不发达地区伸出了援助之手,再把这些闲散资金进行一个优秀的经济组合,支持了广西的经济起飞,拉动了相关产业。然后大家能够拿到这些钱到家乡或广西进行再投资,这项事业利国利民利自己利朋友。透过这样的事业,使得中国在能够预见的将来,产生一大批稳定社会的中产阶层,因此大家很幸运参加了这一项伟大的改革实验。大家还记得86年搞股票的时候,大家拿身份证到深圳去排队,过了十几年后,咱们的证券法才出台,因此大家是这个改革实验的先知先觉者,期望大家不好当不知不觉者。这个经济举动是十分伟大的,对国家是有十分

  重要好处的(参见风生水起北部湾这本书)心里要明白,但不能太明朗,太明朗大家都做,就不好控制了。红头文件是不公开的,公开了全国人民都做了,就不好控制了。

  4、项目的起源:

  项目的起源是在98年,由当年的国务院副总理李**在美国考察后引进到中国。98年,有一批新疆建设兵团的后代的人,由遥远的新疆,被调派到广西玉林,在玉林成立9个经济技术开发区,进驻开发区。之因此选取新疆建设兵团后代的人来启动该项目,是正因当年由王震将军率领的这支部队在新疆垦荒,吃了很多苦,国家亏欠这支队伍太多,给到一个政策让这部分人致富。在玉林,当地老百姓就被政府给予一个政策,在开发区里建房,可获得银行的无息贷款,并且以后必须有人来租住。于是,这些人由此扎根,开始了项目的开拓。进而开拓到北海、南宁、桂林等7个城市。这些城市的经济开发区,都是中国政府划定的,只有中国政府才有权力划定开发区,至今,广西的开发区仍在,里面无工业无农业,只有老百姓自己盖的房子。国家为什么要设立呢?就是为了合伙私募带给场所。至今这个项目已经发展了10年,10年来,政府保护和支持发展,从无中断和打击,类计300万人参与投资。不少新闻中说到有传销头目被抓,那是真的传销,和合伙私募是没有关联的。

  5、官员升迁:

  项目起源玉林,06年开拓到北海,南宁和桂林,同年,玉林的原副书记被升任到北海当正市长,玉林的原书记被升任桂林的书记,玉林是县级市,后者都是地级市。如果是传销,一个传销重地的官员,居然个个升迁,并且升迁跟住项目走,队伍到哪里,官员就到哪里?谁是操盘的人呢,除了中国政府别无他人。(来源:中新北部湾新闻网10月29日电(记者莫秦)广西北海市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今日举行第三次大会,选举为北海市市长。在今年八月十八日,中共广西区委决定,任命为中共北海市委委员、常委、副书记,主持北海市政府工作;八月二十一日,广西北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任命为北海市政府副市长,代理北海市市长职务。连友农,男,汉族,一九五三年生,大学文化程度,研究员职称。曾在广西机械学院任教,并在广西区人民政府经济研究中心从事经济研究工作十三年。期间,曾赴澳大利亚昆士兰大学留学。一九九八年任广西区旅游局副局长,二○○二年先后任广西玉林市副市长,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市委副书记等职)很多参与项目的人当下方累计到29人时,会去到南宁开会,受到省政府领导的接见,他们回来纷纷述说自己的见闻,问你怎样确定是省政府领导呢,答正因在省电视台新闻联播见过。至今300万人参与,300万人

  中有很多都是社会上头脸人物,都是有头脑有决定力的人。很多人在成功后又邀请自己的亲戚朋友和子女夫妻过来,害人也不会害自己的妻子儿女,只有知道真相后才知道这是好事情而叫家人过来。

  6、有几类人不能从事这个项目:

  西藏、新疆等有独立语言文字的民族,以及台湾人不能从事,正因怕他们发财以后拿钱去闹独立;广西人不能做,正因项目的好处在于让外地资金流入广西,广西人做,等于内部循环,毫无好处,而且广西人从事,那么当地人会不去生产劳动,全部从事这个事情,则广西的经济会退步,且无法掌控。

  参考资料三:

  新刑法第七部新增补224条69800不是传销

  本年中央两会2月28日透过的《刑法》第七部新补充第224条明白划定,传销务必倾销商品,资源运作无商品,因而不是传销,4月16日至19日在北京召开的资源运作第二次精英论坛将此项目定位民间谋划合资私募经济,在执法上带给了保障,在理论上做了定性,以后消息媒体不克不及再负面报道传销,相干册本已在新华书店出售。

  简讯:3月29日下战书1时30分经自治区公安厅答应在南宁剧院召开纯资源投资行业千人听证会。<广西北部湾出席北京4月16日至19日天下人大集会中央"第二界群英会"阐明会>。由北部湾秘书长何道胜传授主持,就资源运作的巨大孝敬及正当性做了精美的叙述。改正有关媒体报到传销舆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部第224条是本年二会新补加的一条[这是本年仲春二十八日透过的]明白划定传销务必是倾销商品。我们这个行业是民间谋划合资私募谋划。以后媒体不克不及再负面报道69800元是传销,以后小我私家放贷加速步调!二会竣事这些书新华书店有售。西部要开辟,人才必先行!

  正当性证明:怎样证明这是中国当局本身操盘的项目而非私家谋划的呢?颠末笔者的详细观察,有如下证据:

  1、反洗钱法:

  300万人各自往许多同样的帐户打钱,是涉及到反洗钱法的,有洗钱的怀疑,但是银行、工商、公安部分都不管不问,10年了,一共300多万人在举行如许的投资,几千亿的资金收支,没有过任何的拦阻。没有任何一家私营公司或小我私家有如许的权利,只有中国当局本身能够。详细的叙述能够到实地和投资该项目标一些银行的行长举行探究和研究。反洗钱法第三章第20条划定:金融机构管理的单笔生意业务大概在划定限期内的累计生意业务凌驾划定金额大概发明可疑生意业务的,应当实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央陈诉。

  2、通讯东西:

  每个投资人都市得到一个手机号,并且务必用身份证登记,这个号属于金盾网,是军用网,每年30万人内部通话是免费的。有谁有权利命令移动和联通公司建立30万人的集群网,除了中国当局本身,没有任何小我私家或企业有这个权利。

  3、到场人:

  到场这个项目类计有300万人,这些人中有平凡农夫,也有高层退休官员,也有警员和法官状师,有贩子也有富商,有上市公司的向导,有著名报纸的老总,有发改委果委员,有退休的市长厅长,有队伍里退伍的军官。笔者网络了一些人的在一齐用饭时刻拍的相片,并将该人的身份举行核实。相片中部分人在网上查过确实曾是当局官员,并和此中部分人有合影。在南宁的陌头,随处都是来自天下各地的投资人的车子,远的有山东的缩枣汁信息网,近的有广东的,疾驰也有,捷达也有。那里另有国务院部属的紧张部分的向导的发言以及发言录象。他在投资人宴会时刻有发言,其发言大意是:这是中国发达地域的闲散资金向不发达地域伸出了救济之手,再把这些闲散资金举行一个良好的经济组合,支持了广西的经济腾飞,拉动了相干财产。然后各人能够拿到这些钱到故乡或广西举行再投资,这项奇迹利国利民利本身利朋侪。透过如许的奇迹,使得中国在能够预见的未来,孕育发生一大批稳固社会的中产阶级,以是各人很荣幸到场了这一项巨大的革新实行。各人还记得86年搞股票的时刻,各人拿身份证到深圳去列队,过了十几年后,咱们的证券法才出台,以是各人是这个革新实行的先知预言家者,盼望各人不好当不知不觉者。这个经济活动黑白常巨大的,对国度是有十分紧张好处的(拜见风生水起北部湾这本书)内心要明白,但不克不及太清朗,太清朗各人都做,就欠好控制了。红头文件是不公然的,公然了天下人民都做了,就欠好控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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