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核制度

时间:2022-10-06 07:04:07 参考资料 投诉 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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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制度

  稽核制度(一):

稽核制度

  内部稽核制度的基本资料

  对于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的资料,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作了原则性规定,包括:稽核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具体分工;稽核工作的职责、权限;审核会计凭证和复核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的方法等。从会计工作实际状况看,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工作一般包括以下主要资料:

  1、审核财务、成本、费用等计划指标项目是否齐全,编制依据是否可靠,有关计算是否正确,各项计划指标是否互相衔接等。审核之后应提出推荐或意见,以便修改和完善计划与预算。

  2、审核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财务收支是否贴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制止或者纠正。

  3、审核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资料是否真实、完整,计算是否正确,手续是否齐全,是否贴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

  4、审核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和结存状况,并与帐面记录进行核对,确定帐实是否相符。不符时,应查明帐实不符的原因,并提出改善的措施。

  内部稽核制度不一样于内部审计制度,前者是会计机构内部的一种工作制度;后者是单位在会计机构之外另行设置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审计人员对会计工作进行再检查的一种制度。

  稽核制度(二):

  公司内部稽核制度

  第一条本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营业单位的稽核工作,由管理部随时指定适当人员执行稽核工作。

  第二条本公司稽核业务范围,定为账务、业务、财务、总务、监验五项,除另有规定外,悉以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条稽核人员对于所审核的事项,应负职责,必要时,并应在有关账册簿据上签章。

  第四条稽核人员,除依照规定审核各单位所送凭证账表外,并应分赴各单位实地稽察,每年稽察次数视事实需要而定。

  第五条稽核人员前往稽核之前,应先准备及收集有关资料,拟订计划及进度表,事前并应将各单位已往审核及检查报告详予研究以作参考。

  第六条稽核人员于执行任务时,应先准备及收集有关资料,拟订计划及进度表,事前并应将各单位已往及检查报告详予研究以作参考。

  第七条稽核人员有保守职务上所稽得秘密的职责,除呈报外,不得泄漏或预先透露予检查单位。

  第八条稽核事务如涉及其他部门时,应会同各该有关部门办理,且应做会同报告。如遇有意见不一致时,须单独提出,与书面报告,一并呈核。

  第九条稽核人员对本公司各单位执行稽核事务时,如有疑问,可随时向有关单位详尽查询,并调阅账册、表格及有关档案,必要时并得请其出具书面说明。

  第十条稽核人员执行工作时,除将稽核凭证(或公文)交由受稽核单位主管验明外工作态度应力求亲切,切忌傲凌或偏私。

  第十一条稽核人员于稽核事务完妥后,应据实缮写检查报告书呈核。

  账务稽核

  第十二条记账凭证的审核或检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每一交易行为发生,是否按规定填制传票,如有积压或事后补制者,应查明其原因。

  (二)会计科目、子目、细目有无误用,摘要是否适当,有无遗漏、错误以及各项数字的计算是否正确。

  (三)转账是否合理,借贷方数字是否相符。

  (四)应加盖的戮记编号等手续是否完备,有关人员的签章是否齐全。

  (五)传票所附原始凭证是否合乎规定、齐全、确实及手续是否完备。

  (六)传票编号是否连贯,有无重编、缺号现象,装订是否完整。

  (七)传票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是否已登录日记簿或日计表。

  (八)传票的调阅及拆阅是否依照规定手续办理。

  第十三条账簿检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各种账簿的记载,是否与传票相符应复核者,是否已复核,每日应记的账,是否当日记载完毕。

  (二)现金收付日记账收付总额,是否与库存表当日收付金额相符。

  (三)各科目明细分类账各户或子目之和或未销讫各笔之和是否与总分类账各该科目之余额相等,是否按日或定期核对。相对科目之余额是否相符,有无漏转现象。

  (四)各种账簿记载错误的纠正划线、结转、地页等手续,是否依照规定办理,误露的空白账页,有否划“×”形红线注销,并由记账员及主办会计人员在“×”处盖章证明。

  (五)各种账簿启用、移交及编制明细账目等,是否完备,并送该管税捐稽征机关登记。

  (六)各种账簿有无经核准后而自行改订者。

  (七)活页账页的编号及保管,是否依照规定手续办理,订本式账簿有无缺号。

  (八)旧账簿内未用空白账页,有无加划线或加盖“空白作废”戮记注销。

  (九)各种账簿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已否登记备忘簿,账簿的毁销,是否依照规定期限及手续办理。

  稽核制度(三):

  内部稽核制度

  总则

  第一条本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营业单位的稽核工作,由管理部随时指定适当人员执行稽核工作。

  第二条本公司稽核业务范围,定为帐务、业务、财务、总务、监验五项,除另有规定外,悉以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条稽核人员对于所审核的事项,应负职责,必要时,并应在有关帐册簿据上签章。

  第四条稽核人员,除依照规定审核各单位所送凭证帐表外,并应分赴各单位实地稽察,每年稽察次数视事实需要而定。

  第五条稽核人员前往稽核之前,应先准备及收集有关资料,拟订计划及进度表,事前并应将各单位已往审核及检查报告详予研究以作参考。

  第六条稽核人员有保守职务上所稽得秘密的职责,除呈报外,不得泄漏或预先透露予检查单位。

  第七条稽核事务如涉及其他部门时,应会同各该有关部门办理,且应做会同报告。如遇有意见不一致时,须单独提出,与书面报告,一并呈核。

  第八条稽核人员对本公司各单位执行稽核事务时,如有疑问,可随时向有关单位详尽查询,并调阅帐册、表格及有关档案,必要时并得请其出具书面说明。

  第九条稽核人员执行工作时,除将稽核凭证(或公文)交由受稽核单位主管验明外工作态度应力求亲切,切忌傲凌或偏私。

  第十条稽核人员于稽核事务完妥后,应据实缮写检查报告书呈核。稽核制度。

  □帐务稽核

  第十一条记帐凭证的审核或检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每一交易行为发生,是否按规定填制传票,如有积压或事后补制者,应查明其原因。

  (二)会计科目、子目、细目有无误用,摘要是否适当,有无遗漏、错误以及各项数字的计算是否正确。

  (三)转帐是否合理,借贷方数字是否相符。

  (四)应加盖的戮记编号等手续是否完备,有关人员的签章是否齐全。

  (五)传票所附原始凭证是否合乎规定、齐全、确实及手续是否完备。

  (六)传票编号是否连贯,有无重编、缺号现象,装订是否完整。

  (七)传票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是否已登录日记簿或日计表。

  (八)传票的调阅及拆阅是否依照规定手续办理。

  第十二条帐簿检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各种帐簿的记载,是否与传票相符应复核者,是否已复核,每日应记的帐,是否当日记载完毕。

  (二)现金收付日记帐收付总额,是否与库存表当日收付金额相符。

  (三)各科目明细分类帐各户或子目之和或未销讫各笔之和是否与总分类帐各该科目之余额相等,是否按日或定期核对。相对科目之余额是否相符,有无漏转现象。

  (四)各种帐簿记载错误的纠正划线、结转、地页等手续,是否依照规定办理,误露的空白帐页,有否划"×"形红线注销,并由记帐员及主办会计人员在"×"处盖章证明。

  (五)各种帐簿启用、移交及编制明细帐目等,是否完备,并送该管税捐稽征机关登记。

  (六)各种帐簿有无经核准后而自行改订者。

  (七)活页帐页的编号及保管,是否依照规定手续办理,订本式帐簿有无缺号。

  (八)旧帐簿内未用空白帐页,有无加划线或加盖"空白作废"戮记注销。

  (九)各种帐簿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已否登记备忘簿,帐簿的毁销,是否依照规定期限及手续办理。

  第十三条库存检查时,须注意下列事项

  (一)检查库存现金或随到随查,如在营业时间之前,应根据前一日库存中所载今日库存数目查点,如在营业时间之后应根据当现金簿中今日库存数目现款、银行存款查点,如在营业时间之内应根据前一日现金簿中今日库存数目加减本日收支检点。支票签发数额与银行存款帐卡是否相符,空白未使用支票是否齐全,作废部分有无办理注销。

  (二)现金是否存放库内,如有另存他处者,应立即查明原因。

  (三)库存现金有无以单据抵充现象。

  (四)托收未到期票据等有关库存财物,应同时检查,并得须对有关帐表、凭证单据。

  (五)检查库存除查点数目核对帐簿外,并应注意其处理方法及放置区域是否妥善,币券种类是否分清。

  (六)金库锁匙暨暗锁,密码表的掌握部门及库门的启用与库内的安全,金库放置位置等是否适当,严密办理。

  (七)汇出汇款寄回的收据,是否妥为保存,有无汇出多日尚未解讫的汇款。

  (八)内部往来帐,是否按月填制未达帐明细表,查对帐单是否依序保管。

  (九)内部往来或外县市单位往来帐,是否经常核对。

  (十)营业日报表的记载是否与银行存款相符。

  (十一)检查县市单位各种周转金及准备金时,应注意其限额是否适当。有无零星付款的纪录,所存现款与未转帐的单据合计数,是否与周转金、准备金相符,有无不当的垫款或已付款,而久未交货的零星支付或请购案件。

  第十四条报表检查,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各种报表是否按规定期限及份数编送有无缺漏。

  (二)各种报表资料是否与帐簿上的记载相符。

  (三)数字计算是否正确,签章是否齐全。

  (四)报表编号、装订是否完整及贴合规定。

  (五)报表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

  财务稽核

  第十五条检查有价证券时,应与有关帐表核对,并注意下列事项

  (一)购入及出售有无核准,手续是否完备。

  (二)证券种类、面值及号码,是否与帐簿记载相符。

  (三)债券附带的息票是否齐全,并与帐册相符。

  (四)本息票有无到期或是否齐全,并与帐册相符。

  第十六条检查各种质押品、寄存品及其他有价值的凭证单据时,应注意其是否存放库内,并应根据开出收据的存根副本及有关帐册与库存查核者相符有无漏记,如有另存其他地点者,应查询原因并检阅其有关单据。

  第十七条各种房地产契约书及其收租状况是否妥善。

  总务人事稽核

  第十八条检查各项费用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总公司各单位,各项费用支付与物品领用是否已依规定呈核准许核销。

  (二)各县市单位的费用,是否在预算范围内,或经核准的范围内检支,是否有浪费或业务上无需要的开支,各项费用的列支是否照规定办理。

  (三)各种单据是否齐全及手续是否完备。

  第十九条检查储藏物品,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储藏物品的种类、数量、价格是否与帐簿(册、卡)记载相符,有无遗漏或短少。

  (二)储藏物品的保管是否妥善。

  (三)储藏物品的质量、规格是否与购案相符。

  (四)领物凭证,是否均经有关人员签章始行核发。

  (五)已领物品未转帐者,与储藏物品合计表,是否与帐面存量相符。

  (六)有无损坏待废物品,帐簿是否注明,所存应报废物品,数量是否与帐簿记载相符。

  第二十条检查交通运输及设备登记卡附项设备登记卡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各种登记卡的设置登记及排列,是否依照规定随到随办。

  (二)各种登记卡的记载是否正确详明。

  (三)核对财物有关的登记簿、备查簿,是否有未设登记卡或漏编号、漏记帐的财物。

  (四)登记卡是否登记有关折旧、修理、添建及转移事项。

  (五)检查人员如认为必要时,得依据登记卡或财务登记有关帐簿,实地盘点或抽查盘点,相互核对。

  第二十一条营业用品器具是否编号设簿登记并查点是否齐全,各种印章的保管是否妥善。

  第二十二条人事检查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各单位办事人员每日是否按照规定时间办公,并在签到簿上签到及有无迟到早退现象。

  (二)各单位办事人员对于顾客是否竭诚招待,有无稍有怠慢现象。

  (三)各单位目前业务繁简与现有人员的工作分配是否相符,有无应增、应减现象。

  (四)各单位办事人员对本身所担任的职务是否胜任适当,有无潜力优异,表现特优者,或办事颓废及品性不佳,且染有不良嗜好者。

  (五)各单位人员于上班时间中,其仪表,态度、谈吐是否逾超公司的规定。

  (六)职员身份保证书,是否齐全,保证人是否已作好对保工作,并对保证人资产价值评估,且是否阅览行政机关资料核对。

  稽核制度(四):

  中学学校会计内部稽核制度

  根据会计稽核的要求,结合本校的具体状况,制定本校财务内部稽核制度。

  一、稽核工作的组织形式和资料

  本校内部财务稽核以学校分管校长为领导,财务主管统一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校的有关制度执行,确保本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

  二、稽核工作的职责和权限:

  出纳稽核工作职责:

  1、按<原始凭证管理制度>和<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复核原始凭证是否贴合要求,审批手续是否完整,是否贴合财经法规,对不贴合<原始凭证管理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坚决不予受理,状况严重的务必逐级反映,或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按<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的规定,审核报销凭证是否贴合审批手续。

  3、对于违反<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规定的报销凭证坚决不予受理。

  4、对于违反稽核职责造成损失的务必追究职责。

  会计稽核工作职责:

  1、负责稽核已编制的记账凭证。

  2、负责将稽核后的记账凭证进行记账。

  3、负责将明细账进行账账核对。

  稽核制度(五):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核算事后稽核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规划>的要求,为了强化财会工作管理,健全内部制约机制,提高核算质量,确保国家资财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会计核算事后稽核是财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强化安全核算的第二道防线。各级行处所有对外经营业务的会计核算单位务必按照本制度及有关规定组织会计事后稽核。

  第三条各行领导和财会主管人员要支持会计核算事后稽核工作,保障稽核人员履行职责。稽核人员向会计主管人员负责。

  第二章稽核岗位和人员配备

  第四条建设银行各级行处对外经营业务的财会部门内部设立会计核算事后稽核岗位,配备稽核员,负责本行会计核算事后稽核工作。

  第五条稽核员应挑选政治思想好,职责心强,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熟悉财会业务的人员担任。有条件的行处应配备与会计科9股)长同级的干部担任。

  第六条各级行处应按稽核工作需要配足稽核人员。稽核人员不得兼管日常会计核算工作。

  第三章稽核的职责

  第七条稽核人员对财会核算具有监督、检查的职责。其基本职责:

  一、稽核审查各项会计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准确性,确保国家资财安全。

  二、监督执行国家政策、法令、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三、监督有关人员处理和纠正稽核中发现的问题。

  第八条稽核人员在稽核中发现资金流失、盗用或其他重大问题,应立向财会主管人员和行长汇报,并协助领导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挽回损失和影响。

  第九条稽核人员要照章办事,认真工作,对稽核出的问题不能姑息适就。对于未尽职尽责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同时追究稽核人员的职责。

  第十条各级管辖行的会计部门要经常了解所属行事后稽核工作状况,并进行指导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保障稽核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稽核依据和方法

  第十一条会计核算事后稽核,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本行财会制度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制度”、“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出纳制度”、“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核算办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核算基本规则”、“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制度”、“银行结算办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柜台应用电子计算机暂行规定”,以及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方针政策为依据,以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有关资料为对象。

  第十二条经办行要建立“会计核算事后稽核工作日志”,稽核员对稽核资料、发现的问题,推荐及处理结果作出详细登记。年度终了要向会计主管及上级行财会部门书面报告稽核工作状况。

  第十三条稽核员对审查出来的问题,要及时向有关人员指出并提来源理意见,督其改正。有关人员应将处理结果告知稽核人员。对不按规定纠正的,及时报告会计主管人员处理。

  第十四条使用电子计算机核算的,应调阅有关单证和帐目按要求进行稽核。

  第五章稽核的资料

  第十五条稽核人员每一天应对前一天的全部会计核算事项进行全面的稽核。

  第十六条会计凭证的稽核

  一、各类记帐凭证的印章、票面要素是否完整、真实,经济资料是否贴合国家规定。

  二、受理的各种汇票是否贴合结算办法规定的条件,票面要素是否齐全。签开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是否完备、合法。

  三、自制记帐凭证是否有合法的原始凭证作依据,冲正错帐、调帐、内部往来,扣划款项等凭证是否经会计主管人员签章。

  四、现金支票是否折角验印。

  五、科目日结算单中的凭证张数,收付发生额,昨日余额和今日余额是否准确。

  第十七条帐目的稽核

  一、科目、帐户、帐簿的设置使用是否齐全、正确。帐簿的记载是否贴合要求,签章是否齐全。计算机打印的帐页是否贴合制度规定的格式。各种登记簿是否按规定建立健全并及时登记。

  二、总帐各科目余额与该科目明细帐余额之和是否相符;多栏式“余额分析”栏各项之和是否与该明细帐总额相符或同该收付发生额相符。

  三、人民银行往来、同业往来帐是否与对方帐户核对一致。

  四、本行内部往来与对方内部往来帐户余额是否相符。

  五、签发的联行划款凭证与联行往来帐户余额是否相符;联行往来行双方签章的对帐单与明细帐余额是否核对一致。

  六、“应收及暂付款”与“应付及暂收款”列帐是否合理,是否及时清理。

  第十八条存、贷款利息的稽核

  一、利率使用是否正确。

  二、检查计息清单利息总额与汇总记帐凭证总额是否一致。

  三、利息收支科目帐户设置和使用是否准确。收、付利息否及时、足额记入单位帐户。挂帐及应收利息记载是否正确。

  第十九条内部资金稽核

  一、收入是否正当、全部入帐。

  二、收入的科目、帐户划分是否准确。

  三、成本费用的开支范围、标准是否贴合政策及制度规章,有无乱挤、乱摊成本的现象。

  四、成本费用的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有无审批人、报销人签字或盖章,收支渠道是否正确。

  五、检查各种预提、待摊费用及各种计提款项的计算和制度是否真实、准确。

  六、各种财产、物资及低值易耗品是否按规定进行管理,建立登记卡,做到帐实相符。

  七、自有资金的增加、减少是否贴合规定。

  第二十条报表的稽核

  一、资金平稀表以及其他各种财务会计报表的资料是否完整,数字是否与总帐及有关明细帐相符。

  二、各种报表之间的有关数字是否一致、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其他有关会计事项稽核

  一、有价单项、重要空白凭证和各种债券发行、兑付等是否按规定管理,帐证是否相符。

  二、应纳入表外科目核算的会计事项是否全部纳入表外核算。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总行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行实际状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稽核制度(六):

  稽核制度范本

  一、根据《会计法》27条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规定,结合本公司制定本制度。

  二、会计稽核制定工作指定专人完成,直接由老板和总经理负责。

  三、按月对原凭证和记账凭证审核一次,对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复核一次。

  四、按月盘点现金一次,并由出纳的现金、银行存款日记与会计现金、银行存款总账进行核对,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五、对库存原材料,每年年底盘存一次,据以调整账务(成本与库存)。

  六、稽核人员对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和会计核算的其它资料以及出纳的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等有关财务资料,除按月进行稽核外,还可根据需要对上列资料进抽查、会计、出纳人员应予支持和配合。

  七、稽核人员因工作需,可向本厂员工开展稽核调查或询问,有关人员应予以支持和配合,不得借故推诿、阻挠。

  八、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审核资料和方法:

  1。查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理性。大宗物品务必取得税务发票,对方如是一般纳税人,应取得专用发票,是小规模纳税人应取得普通发票或税务部门代开的专用发票(6%)。发票上的物品经本公司需要的东西,有无批准的购量预算。

  2。查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发票上的物品是否销售商所经营的产品,购进价与预算、现实是否相当,货物是否验收入库等。

  3。核原始凭证的完整性,有无购货单位名称、购货时间、品名、规格、大小写、复写、公私章;是否发票联,有无涂改(金额涂改要退回重开)涂改处有盖公章,审批人是否签名等。

  4。核记账凭证的正确性。时间、编号是否正确,使用的科目、方向、金额是否正确,大小写是否相符,摘要记载是否清楚等。

  九、复核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是否正确无误:

  1。账与明细账是否相符,摘要栏是否记载得简要明了。

  2。对资产负债表数字与总账数字是否一致,核对损益表中的数字是否与总账和有关明细账相符,有无更改报表数字,有无对不一样对象使用不一样的数字报出。

  3。对报表之间的数字是否衔接,前后期之间是否衔接。

  十、稽核人员应兢业、执法,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为老板、总经理汇报,取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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