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教育心得体会

时间:2022-10-06 04:29:54 心得体会 投诉 投稿

【推荐】学习教育心得体会模板7篇

  在平日里,心中难免会有一些新的想法,通常就可以写一篇心得体会将其记下来,这样可以不断更新自己的想法。但是心得体会有什么要求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学习教育心得体会7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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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教育心得体会 篇1

  近年来,我国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案件逐年增多,由此引发的学校与学生家长之间的纠纷与日俱增,学生家长因学生在校期间受伤致残甚至死亡向学校索赔的金额不断攀升。校园伤害事故不仅仅会影响学校与学生家长的正常工作与生活,而且是造成社会不安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带来的负面影响,不仅仅波及教育系统内部,而且已经成为一个世人关注的社会问题。因此,如何预防校园伤害事故、妥善解决和处理此类纠纷。最近,透过在教管课程班学习《教育法规》这门课程得到很多启示,几天的学习中,首都师范大学程振勇教授在学校伤害事故方面进行了精辟的讲解,感觉收获颇丰。以下是本人这方面的学习心得。

  一、学校是否属于学生的监护人之争

  分清职责主体是承担损害赔偿的前提,妥善解决学生伤害引发的经济纠纷,是校方与家长之间化解矛盾、消除分歧、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稳定社会的关键。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之所以难处理、处理难,就在于人们对校园伤害事故职责主体的认定上,存在着观点分歧,导致在法律规定上,无法可依,在实际问题的处理中,也无据可寻。

  是不是只要学生在上学(上课)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学校都要承担职责?如果不尽然,学校又是在什么情形下应对在校学习期间受到伤害的学生承担职责?在诸如此类的问题上,学校与家长之间的看法常常相悖。家长认为,学生只要到校学习,家长就将其监护职责转移给了学校,学校不仅仅应当对学生的学习负责,而且应当承担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而校方则认为,学校不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不负有对学生的监护职责,学校是否承担学生事故损害赔偿的职责,是基于教育法对学校管理职责的规定,对学生承担有限的管理职责。那么学校与学生之间究竟存在着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我国现行法律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职责与学生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虽有相近资料,但这两种职责的性质和法律渊源却有不同。前者是学校作为承担公共教育职能的社会机构,基于《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而构成的一种公法范畴的职责与义务;后者是基于民事法律所确定的监护权,而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构成的司法范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两种权利由于来源与性质上的差别,不能混淆。尤其监护权是建立在亲权基础上的,不能脱离法律的有关规定和亲权的范畴而谈监护权的转移。视学校为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认识,不仅仅使学校承担难以担负的职责,而且也难以解释何以学校只有监护职责而没有相应的权利,何以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要贴合法律规范,而不能像父母管理被监护人一样管理学生。

  就目前的民事法律规范而言,没有明确学校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或应当承担监护职责。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总体上来讲是基于教育与受教育而构成的教育关系,存在一些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殊规律,应当适用教育法调整。因此,学校并非学生法定好处上的监护人,尽管学校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同时,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二、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与学校事故职责承担

  根据过错职责归责原则,决定学校及教师对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有无过错、过错大小,来确定职责主体,依此进行损害赔偿,应是分析、解决此类纠纷遵循的一般原则。

  1。意外事件。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件是无法预见和不可避免的,学校及教师对事件无任何过错,不负任何职责。但如果事故发生之后,教师没有在学校条件允许的状况下采取措施救险,延误了治疗,造成伤害者伤情加重,就应负责,这是一种事后职责承担。

  2。学生在上课期间因互相打闹而受伤害。上课期间,教师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对在此期间发生的.学校事故,教师承担职责大小,要思考到学生的年龄。但需要强调的是,对不同年龄段学生在管理职责上的不同要求并不意味着人为地降低教师应尽的管理职责。

  3。学生受伤不是学校所为,但与学校场所设施管理不完善或教育教学仪器、设备保管、存放有关,学校要承担部分民事职责。需要注意的是,学校场所设施造成的学生伤害承担职责,与学校建筑设计、施工中暴露的质量问题关联,但更多地与教职工是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向学校报告有关。

  4。学生课余时间受伤。课休时间是事故多发段。教师的职责,是要培养学生安全意识和躲避危险的潜力,这是其一;其二,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采取措施做好善后处理。中小学教师的职责并不是如幼儿园阿姨那样履行保育员主角,也不是超市中的保安,不可能全天候地监视每个学生的一举一动。关键看学校在课间是否负有监管职责及到位状况。

  5。学生自杀、自残。学生的自杀与教师有无关系,取决于:一是学生自杀与教师的行为有无必须因果关系;二是教师的行为是否违法。如教师毫无根据地怀疑学生有偷窃行为,停其课,强迫其交待甚至拳脚相加,学生不堪受辱,愤而自杀,教师自然要承担法律职责;学生考试作弊,被监考教师当场抓往,学生因羞愧而自杀,尽管教师的行为与学生自杀有关系,但行为是合法的,不应承担职责。

  6。教师上课期间离开教室。教师在上课时随便离开课堂,期间学生打闹造成伤害,学校职责所负的大小,主要决定于学生的年龄对该行为后果的决定潜力。美国大多数法院在审理此类事故时,并不是将教师在不在场作为唯一的侵权职责要件,还要思考教师离开的时间长短、离开的原因、学生身心发育状况、上课资料及活动性质等。

  7。学生上下学发生伤害事故。学生每日上下学,是维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起点和终点,这时学生的双亲对其子女的保护监督基于亲权关系,而学校教师也务必加以指导并采取必要保护措施。但每一位学生在上学时从家中出发到学校放学时由学校出发回到家中,期间的安全,除有特殊状况外,应由学生个人及亲权等保护者负担职责。如果学生群众上下学是学校规定,则可解释为学校已介入学生上下学的生活领域。这时,学校在法律上对于群众上下学就有安全维护的义务。

  8。公休时间(包括寒、暑期)学生伤害事故。原则上说,学校对学生安全保护职责的职责范围限于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时间,但这并不等于说学校对于公休时间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就不负任何职责,问题的关键在于学生在这些时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的原因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无联系。如日本学校教育法规定,学生在寒暑期做作业时发生了伤害事故,教师是否承担职责的前提是,教师在布置学生作业时有没有充分思考到这些作业资料对学生人身伤害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

  中小学生在校期间受到损害或致他人损害,学校是否就应承担职责,就应承担多少职责?我认为,应视具体状况综合分析,其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学校方面是否应当为去或留校活动的所有学生承担职责,而在于学校事先是否承担了对这种活动管理监督的职责。

  三、我国目前现行的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立法状况

  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案件时,我国法院一般依据现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而民法通则的相关条款过于原则,一旦发生校园伤害事故,同一类案件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两种完全不同的判决。实践证明,仅仅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已经不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依据民法精神,充分思考学校教育教学实际,参照国外校园伤害事故依法处理的已有经验和做法,针对校园伤害事故这一特殊人身侵权行为,制定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律,依法处理,就成为解决校园伤害事故的必由之路。

  可喜的是《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简称《方法》)已经实施。这是目前我国第一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规。《方法》中明确了学校对学生承担的职责性质是教育、管理、保护职责,确立认定学校承担职责的划分原则是过错职责,细化了学校管理职责的范围,规定了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方式,界定了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提出了解决校园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资金来源。《方法》实施以来,法院及其他处理机关严格按照《方法》的规定,依法处理了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既保护了未成年学生的权利,又维护了学校的合法权益。实践证明,制定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律,依法处理校园伤害事故,不仅仅是务必的,而且是可行的。

  总之,透过学习程老师讲授的《教育法规》这门课程,我学习到了很多书本上没有的知识,尤其是老师的案例分析,个性精辟到位,为处理教育教学实际问题带给了借鉴。

学习教育心得体会 篇2

  我学习了安全教育案例,收获、感慨也很多,尤其是关于校园安全隐患的有关问题,感触很深。

  我觉得学校安全,首先要从思想上、意识上重视起来。思想上、意识上重视了,就能增强做好安全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而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有时做好一切工作的前提。

  其次,学校安全教育要常规化。我们要像案例中的'学校那样,安全要时时抓、事事抓,要常态化。在安全演练时,一定要严肃、认真,学生不能嘻嘻哈哈,老师更不能嘻嘻哈哈。不能为了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才演练,不能为了演练才演练。演练是要自发的、为了养成良好的安全习惯而演练的。并且安全教育要涉及方方面面,比如要有防火、防震、防毒、防电、防交通事故、防暑、防溺水等。

  第三,教师要以身作则。老师在安全教育时,不能光要求学生怎么样做,老师的身教更重于言教。这就要求老师在安全方面也给学生做出榜样,不能说一套做一套。

  总之,学校安全无小事。事事、处处都存在安全隐患。人人树立安全意识,采取安全措施,严加防范,将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只有这样,学校的安全工作才能做好。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深信:在总结过去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全体师生的共同努力,我校的安全工作一定能确保万无一失。

学习教育心得体会 篇3

  日至日,我参加了“大学基础教育卓越领导力高级研修班”为期天的学习培训。培训内容非常广泛,涉及《管理创新与领导力》、《人力资源管理》、《如何做好校长工作》、《学校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防范》、《交响乐赏析》、《中医养生》等20几门课程。俗话说“磨刀不误砍柴工”,一个人能够静下心参加学习培训是非常有必要的。学习培训要树立为学校发展而学习,为完善自我,超越自我而学习的理念;要把学习作为一种必要责任、一种精神追求、一种思想境界来认识和对待。我非常珍惜能有这样一次学习的机会,不仅仅是因为这次学习培训的举办地是人文气息十分浓厚的北大,更多的还是因为它是我职业生涯的新的奠基点、人生的又一起跑线,更是我服务学生、服务学校、服务教育事业,实现自我价值的前提和条件。对于作为学校副校长的我来说,既要有为学生、学校服务的意识,更要有服务的本领,只有通过不断的学习,使自己具备广博的知识理论、高尚的道德情操、良好的个人素质,才能真正成为一名合格的教育工作者。

  下面我就以学校副校长的身份,从如何当好副校长这个角度,谈谈我的学习体会。

  1、能力是副校长履行职责的基础

  副校长要履行好自身职责,就必须要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作为副校长,由于职责定位的不同,不可能和校长一样对学校的任何事情都随时随地进行决策,所以处于校长和教师中间地段,这种沟通协调能力显得尤为重要,沟通协调好才能使一些难题得以迎刃而解。尤其在日常工作中,副校长与教职员工的接触比校长要频繁和广泛,能够将校长的指令及时准确地传达给广大教师,并将基层教师在日常工作中的困难和需求及时反馈给校长,这主要的传输媒介就是副校长,这种信息传递的方式和方法集中体现了副校长沟通协调能力的高低。在沟通协调中,副校长起到了化解矛盾、平衡关系的重要作用,沟通协调好,就会理顺工作关系,使教职员工紧密围绕校领导班子落实好各项教学工作,推动学校不断发展和教学水平稳步提升。反之,则会出现领导不满意责怪到副校长身上,而广大教职工不满意也会归咎于副校长身上,这样就会导致“费力不讨好”,忙来忙去落得了一身的不是。由此看来,副校长沟通协调能力是履行好职责的基础所在,没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就根本无法胜任副校长一职。

  2、素质是副校长发挥作用的保障

  作为独当一面的副校长,从其分管范围来说,应具备相应的管理素质和业务素质。在管理上应该真正行使好管理权力,掌握管理方法,在管理过程中能够以理服人、以事服人、以情感人,使分管下属能够心悦诚服地接受管理,形成一种和谐融洽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这样才能够为校长分担重任,才能够取得校长的认可和赏识。同时副校长要精通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以内行的角度出发来进行全面思考、统筹分配、合理调度、科学管理。对所管理的范围业务不熟悉,往往会导致盲目指挥,这样会引发下属的反感和抵触情绪,影响工作的开展。管理素质和业务素质是副校长发挥职能作用的有效保障,管理上能够为校长分担一些责任,业务上能够对下属进行合理指导,既能够得到领导的信任又能够取得下属的普遍认可,这样才能够在推动学校发展上充分展现自己独当一面的作用。

  3、精神是副校长树立形象的前提

  副校长如何树立在领导和下属心目中的形象,这是开展工作的隐性需要,这就要求作为副校长必须有吃苦耐劳精神、乐于奉献精神和甘当人梯精神。从吃苦耐劳精神上讲,不但对待本职工作要埋头苦干、毫无怨言,同时要协助领导全面考虑学校的各项事务,帮助领导分担管理责任的同时,要给下属作出实干的榜样,发挥引领示范作用。乐于奉献精神就是要在即使作出成绩时,在荣誉面前也要礼让三分。一方面要多考虑作为代表学校整体的校长,只有在校长的英明决策下才能取得现有的成绩,所以要心甘情愿、心安理得地将光环和聚焦首先集中在校长身上。另一方面在各种奖励面前要多考虑一线教师,是他们的努力和对自己工作的支持才会有所成就。甘当人梯精神就是要心甘情愿地帮助校长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始终站在校长背后作为全校发展的幕后推手,积极指导教职员工进行职称评定、专业升级工作,不居功、不争功,以实际行动和人格魅力来赢得广泛尊重,树立良好的领导形象,为广大教职员工树形、树范、树榜样,为工作开展创造前提条件。

  4、观念是副校长找准定位的规则

  作为校长的.参谋和助手,副校长的大局观念、整体观念、创新观念和发展观念直接影响到校长的决策和职工的利益,所以副校长要始终站在全校发展的大局来考虑问题、处理问题,即便在领导决策稍有偏差的情况下,也要首先维护领导的核心权威,再通过自己的事实论断和灵活方式让领导充分认识到问题的错误,在执行环节上加以纠偏,切忌由于领导决策失误就听之任之或和领导唱对台戏。要始终维护学校的整体和班子的整体团结,在处理问题上要本着部门服从整体、个人服从集体利益的原则,不能独树一帜,在学校需要的时候要迎难而上,维护正常教学工作的开展。要不断地更新观念,多为校长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和资料,用新观念、新方法推动学校教改工作,使教育质量不断优化升级,将素质教育不断推向深入。在参与学校管理工作中,要不断地追求更新、准求改进、追求发展,使教学模式更加适应新形势发展的教育需求。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是副校长找准自身定位的主要规则,作为一名副校长,正确行使权力,但不能逾越权力范畴,要在找准定位的基础上服务大局、服务整体、追求创新、追求发展,这样才能够切实履职、发挥作用。

  以上就是我在学习培训得到的体会,一言以蔽之,就是今后我要做一个有能力的、有素质的、有精神的、有观念的副校长。

学习教育心得体会 篇4

  一、把教学当做首要任务,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教育纲要》提出,今后要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牢固确立人才培养在高校工作中的中心地位,着力培养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专门人才。教师要把教学作为首要任务,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自己做为一名老师,责任重大,把教学当做首要任务,不断提高教学水平,是我一直的追求,今后自己要更加努力,不辜负学校领导的信任,家长的委托,要更加刻苦地备好课,讲好课,做一名领导信任的员工、家长放心的老师。

  二、加强学习,从我做起。

  《纲要》关乎国家命运,关乎百姓幸福,更关乎我们教师前程。于公于私、于国于家,我们都有必要学习好《纲要》,掌握好精神,努力工作,奋力拼搏,为《纲要》的顺利实施,为教育事业的更大发展,贡献自己应尽的力量。

  1、认真学习。既要学习《纲要》全文,也要学习相关实施细则,以便明确目标和任务,了解步骤和措施,增强工作的自觉性和紧迫性。

  2、从我做起。目标能否顺利实现,教育能否真正得到发展,关键的因素在人,即构成教育事业主体的广大教师。没有教师的进步,就不会有教育的进步;没有教师的现代化,就没有教育的现代化。《纲要》专门有一章对教师队伍建设进行了规划,这是对我们的鼓励,更是鞭策。对照《纲要》要求,我们惟有不断学习,努力进取,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教育工作需要。固步自封、得过且过的日子将一去不复返了,每位教师都必须有做好本职工作的自觉性和紧迫感,否则,“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必将遭到无情的淘汰。

  “路漫漫兮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以后的xx年,是我们这批年轻教师人生中最宝贵的.xx年,如能在这xx年里获得发展和突破,那么不惑之年后的我们必将是祖国教育事业的擎天巨柱;同样,这xx年也是祖国教育事业发展的关键xx年,教育事业有了希望,中国未来发展、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也就有了希望。愿我们伴随着教育事业的不断前进,开拓着我们丰富而完美的人生!

学习教育心得体会 篇5

  学习社会主义法制理论是为了更好的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此,我科积极组织全科同志加强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通过学习,本人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建设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确立和实现以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的最具权威价值的取向,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我单位的具体实践。建设法治社会,必须不断推进依法行政,把依法治国的理念体现在各个方面、贯穿于各个环节、落实到各项工作。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执法为民。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这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在法治上的体现。要确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来自于人民的理念,把实现、维护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在立法、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上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民利益,做到为人民执法、靠人民执法,保证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落到实处。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在建设法治社会的实践中,要把公平正义作为制定法律和进行制度安排的重要依据,从源头上防止社会不公正现象的出现与扩大,并在执法、司法活动中坚持合理合法、及时高效、程序公正的原则,建立保障公平正义的防线;把公平正义作为协调社会各个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把公平正义贯穿于权利与义务的辩证统一之中,坚持权利与义务的对称,保证广大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所有权利的享有都建立在履行义务的基础之上,使遵纪守法成为公民的自觉行为,使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服务大局。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立法、执法、司法工作,不断强化服务大局的各项措施,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我国是一个法制统一的国家,建设法治社会要在国家统一的法制框架下加以推进,保证国家宪法和法律严格实施,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确保法治建设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要从讲政治的角度来想大局、谋大局、服务大局,正确处理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正确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学习教育心得体会 篇6

  通过这段时间对学习义务教育法学习,我发现,《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理念有了较大的突破,其中最基本的一个立法理念是以学生发展为本,真正给学生以发展的空间,同时给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充分的发展空间,并明确了对义务教育质量的要求。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要注重学生能力的培养,我认为这是我们教育教学改革中最本质的内容,是我们教育教学改革的方向。

  我更加清楚了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对实施素质教育提出的明确的法律要求。新《义务教育法》在总则第3条中明确规定着:"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在第34条还规定:"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义务教育法》第一次将素质教育明确写入法律,提出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符合教育规律和身心发展"、"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强调要"把德智体美有机地统一在教学的活动中",还明确提出了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阅读《义务教育法》后我感到它注重了学生的素质培养、全面发展;注重了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如果每一位教师都遵循它,在教育工作中注意让学生更快乐更全面地发展,一定能培养出更出色的学生。

  通过学习,再联系实际,使我感悟到:教师的人生,还应该有创新精神。年年春草绿,年年草不同。而我们的学生亦是如此,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异,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又要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因材施教的目的`是为了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让每一个学生主动地、活泼地发展。在组织教学中把整体教学、分组教学与个别教学结合起来;在教育过程中,贯彻个别对待的原则,讲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学生们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儿,但每一颗都有与众不同的可人之处。因此便更需要我们用不同的方法用爱心去浇灌、呵护。用《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护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样才得以使我们的事业走向辉煌使我们的教育对象健康成长。

  总之,我要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按照《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奉公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断丰富自身学识,努力提高自身能力、业务水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程,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爱岗敬业。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树立正确的人才观,重视对每个学生的全面素质和良好个性的培养,不用学习成绩作为唯一标准来衡量学生,与每一个学生建立平等、和谐、融洽、相互尊重的关系,关心每一个学生。

学习教育心得体会 篇7

  夜,已经悄悄地降了下来,我独自做在灯前,白天那富有教育意义的影片,又生机勃勃地浮现在我眼前:

  那是一部名叫“小学生安全教育读牒“的影片,里面有许多述说着坑,蒙,拐,骗的事件。其中交通安全引起了我的注意。

  衣,食,住,行是人们生活最基本的内容。其中,“行“就涉及到了交通安全。同学们除了日常生活中,常常外出,旅游。除了步行外,还要乘公车,汽车,路程远的,也许要坐火车,搭飞机。所以,交通安全是我们必须重视的'。据了解,我国每年的少年儿童,就有40万至50万因交通事故而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其中,有两万多儿童死于车祸。也就是平均每天有一个班的同学因交通事故而丧失了宝贵的生命,给家人及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我们的自护自救能离是非常重要的,仅仅依靠社会,学校,家长对我们进行保护是不够的,希望同学们能学习交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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