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时间:2022-10-13 11:59:06 读书笔记 投诉 投稿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读完一本名著以后,大家心中一定有很多感想,为此需要认真地写一写读书笔记了。那么你真的懂得怎么写读书笔记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篇1

  《论法的精神》是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最著名的著作,是一部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全书分为上、下两册,六卷,三十一章。主要内容可概括为:第一卷主要是关于法的概述以及法与政体之间的关系;第二卷讨论的是法与政治权力的关系;第三卷论述了法律与地理环境的关系。第四卷讨论工业、商业人口、宗教等问题。第五卷阐述罗马和法国法律的变革以及关于封建法律学说。第六卷作为一般性结论。

  在此,笔者仅对该书第一卷的阅读理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法的定义与分类。

  孟德斯鸠在该书的开篇中揭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事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世界万物是由一个最根本的理性的存在。法就是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以及存在物彼此间的关系。万事万物有着最根本的联系,即规律,而法的精神就是这种规律和规则,其精神就是存在于法律和各种事物间的关系中的秩序规则。

  该书的主要内容就是为了探讨人类生活中的规律即人类生活中法的精神。因为人作为智慧存在物,总是不断违背上帝制定的规律而更改自己制定的规律,作为社会动物,总是忘本和忘记自己,由此需要宗教、哲学以及法律来督促他们尽责。

  孟德斯鸠的法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自然法是人类社会建立之前所有规律之先存在着,渊源于我们生命的本质。它最重要的一点是把“造物主”的观点印入我们的头脑,诱导我们归向他。然而在自然状态下人们都自卑,没有平等的观念,不想互相攻打而要求“和平”;其次就是满足生存需要寻找食物;再次就是相互之间的`自然爱慕;在具有最初的感情和知识后就愿望过社会生活。由此就产生最初的人类社会,人开始退掉自卑的心理,平等观消失而开始战争状态。

  国与国、人与人的战争状态促进法律的建立,不同国家人民间的国际法;治者和被治者之间的政治法,公民间的民法。国际法则要求各国在和平时期谋福利增进,在战争年代不损害自己利益尽量减少破坏,在征服争取战争胜利是时候保全。除此,一个社会必须有一个政府,有它的政治法和民法。一般的法律是人类的理性,各国的政治法律和民事法规是人类理性在特殊场合的运用。在孟德斯鸠看来,国家的法律建立应该同政体的性质和原则有关系。

  其二,法律与政体的关系。

  孟德斯基将政体分为三种:共和,君主和专制,根据最高权力的掌握来区分政体,共和政体又分为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

  不同的政体性质必然意味着法律原则的差异。民主政体是指全体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其法律反映和体现全体人民的意见,以雅典共和国人民的抽签和公开选举以及自己制定法律为例;贵族政体是指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其法律由部分人制定和执行,在参议院中是贵族政治,在贵族内部是民主政治,以威尼斯为例。

  君主政体是指单独个人执政,遵照固定的和确定的法律的政体,君主就是国家一切政治的和民事的法律的源泉,君主国必须有国会和贵族作为其中间和附属的权力,并且宗教充当其保卫机构,以法国君主制为例;专制政体是既无法律又无规章,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已的意志与反复情绪领导一切的政体,所以不需要法律,一切以单独个人按其主管意志治理国家或把权力交另外一个人来执行。

  一个政体有其性质亦有其原则和其特质。政体性质是构成政体本身的东西,政体原则是使政体行动的东西。在孟德斯鸠看来,民主政体的原则是品德,政治品德是以公共福利为目的;贵族政体的原则是节制,是以品德为基础的节制;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荣誉取代品德而成为其规则,法律和宗教为其保障;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怖,以变幻无常的意欲为基础,人民要绝对的服从。就各政体的特质而言,共和政体的特质是领土狭小,公共福利明显,公民关系密切;君主政体的领土应该适中;广大的帝国必须握有专制的权力,专制政政体的特质是必须有恐惧、独裁和强大势力。

  政体原则下产生的教育法律。作为每个社会动物的人,教育的法律是我们最先接受的法律,并且在不同政体下接受的教育亦有差异。君主国教育法的原则是荣誉,其教育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人们的心态。按照孟德斯鸠原文即“品德,应该高尚些;处世,应该坦率些;举止,应该礼貌些。”其原因是品德、处世和举止可以使人显得超群、大胆、自由,获得优待和高名显爵,符合荣誉价值的判断标准:美丑,伟大与否,非凡与否。在君主国里要对君主的意志服从,同时教育必须服从于荣誉的规定:完全准许我们重视我们的财富但绝不准许重视我们的生命;我们不应该去做那些与我们职位不相称的事;荣誉所禁止的和所要求的比法律的都要求严格和坚决。

  相比以恐怖为原则的专制政治,其教育的目的是降低人们的心态,从而把恐怖、简单的宗教原则狭窄的知识置于人的精神,教会绝对服从,培养坏公民和好奴隶,本质上教育作用为零。然而在以品德为原则的共和政体下需要教育的全部力量,热爱法律和祖国,以公共利益为重,以现今教育模式,以品德为指引通过父亲、师长和社会教育传达到新生一代。以希腊平民政治培养品德,以制度加以鼓励来反映体现共和国政体的原则指引下的教育法律。

  政治社会立法与政体原则相适应。政体原则就加强政府的动力,从而促使政体原则的巩固。在民主政治下,品德要求爱共和国,即爱民主政治,就是爱平等和俭朴。爱平等就把人们的野心局限于自己对国家的服务超过其它公民的这种愿望和快乐之上,以平等的地位为国家服务的平等原则。爱俭朴限制了占有欲,人人只以家庭所需,其余归给国家,财富不应该为自己服务,而应该订立法律规章来分配财产规定平等和俭朴。

  民主政治中一切以其性质和平等原则为依据,从而保证一个好的民主国里每一人都应该得到生活的必需品,每个人的花费一生活必需品为依据。同时在共和国里对共和国的爱也意味纯良的风俗,而淳朴的风俗也增强对祖国的爱。优良的风俗包括:保守旧习惯,终身元老院制,年轻人对年长者、公民对官吏的服从,以及父权等等。在节制为原则的贵族政治下,以鼓励宽和为主要精神,通过分散钱财给人民,公道对待人民,压制贵族,实行贵族不征税,节制财富,禁止贵族经商,继承平等化等规定来做到与原则相适应。

  由于君主政体原则是荣誉,所以法律应该努力支持贵族及贵族世袭,建立秩序维持同君主政体相符合的一切贸易。同时孟德斯鸠以法国为例指出君主政体施政的迅速、政制巩固而比较安全、长久等优越性。以恐怖为原则的专制政体则为了目的而不择手段,不计影响和后果。以瑞典为例说明国家的政治民事管理以及官吏如同君主家庭的管理和君主后宫官吏。在专制国家人什么也没有,无所谓财产让与,君主握有全部授予和委托的权力,它由君主主观意志来分配。人们只希望获得生活上的好处而已。

  政体原则与奢侈、节俭法律。奢侈和财富的不均永远是成正比例的,奢侈是从他人的劳动中获取安乐而已。为了保证财富分配均匀则法律规定只能给每个人以生活上所必需的。奢侈总是和国家的财富、私人的财产和集中于某些地方的人口三者成复比例的。由于国家政体原则差异,所以不同政体下的节俭法律不同。

  在民主政治下,财产越分配均匀,奢侈越少,追求爱平等和俭朴,实现爱共和国,由此国家就越完善。分配不均,则产生侵占、革命、奢侈,最后成为法律的敌人。然而在以节制为原则的贵族政体下,受节制精神制约,国家只有没有财富的穷人和很有钱但不能任意花费的富人,富裕和贫穷都是负担。共和国的节俭精神是:一个政府可以制定节俭法律达到“绝对的节俭”的目的。

  然而奢侈在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下都时必要的,君主国的奢侈是人们享受他们从自由所得的东西,其节俭精神是:一个政府可以制定节俭法律达到“相对的节俭”的目的。专制国的奢侈是人们滥用他们从奴役中所得到的好处,所以它没有节俭法律。但也存在特例的情况,孟德斯鸠认为中国是一个专制国家,由于人口数目和谋生道路决定中国必须勤劳和俭约,如果实行绝对奢侈的后果就是国家被造反推翻,就得更朝换代。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篇2

  司法的最高境界是什么?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回答了这一问题。与一般的法律学者主要满足于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不一样,他力图从法律以外,从历史、生活、风俗习惯等方面去研究法的精神,从社会的进步去探求这种精神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和一般规律,并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即探求法律的最高境界。

  他的这种思想,实际上超越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本身的区别,站在另一个高度审视法律的价值。因为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公平、正义作为法律的价值是普世的,虽然人们对公正有不同的理解,但是作为价值,公正应在法律之上,而不是相反。

  一、“法的精神”——一个综合性概念,而非法律本身

  对法律表面的、肤浅的理解,并在司法实践中机械套用,这是司法工作者的初级境界。要深刻理解司法的最高境界,就要领悟“法的精神”到底是什么?孟德斯鸠把自己的代表著作称之为《论法的精神》,其含义就是:“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和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

  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应该从所有这些观点去考察法律。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追求司法的公正就要研究法的精神,而非法律本身,怎样做到把法的因素与社会因素有效结合、公正司法,是每个高水平的法官所要追求的境界。

  二、“法的精神”与公平正义

  但怎样理解其内涵,并能熟练运用法律于办案中,在当事人之间真正实现公正,在实践中是很难把握的。因为但凡裁判结果都是不可能做到让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总会有败诉的一方。然而,努力做到裁判公正,却是法官可以做到的事情。在司法实践中,当法律的规定很明确时,简单地套用法律进行裁判,一般水平的法官都能做到,这时法官只需将案件事实输入法律这部机器里,就可以输出判决书来。

  这是一般法官所想追求的结果,但这种结果绝不是一个高素质的法官所要追求的司法境界,因为这样做体现不出其应有的司法水平,也不等于就做到了裁判公正。尤其当法律规定不明确甚至存在漏洞时,如何在当事人面前实现司法公正,对法官来讲既是一个难题,也是体现其高超办案水平的时候。孟德斯鸠法律思想,对法律工作者理解司法公正很有帮助,因为他认为:“法律总是要遇到立法者的感情和成见的。有时候法律走过了头,而只染上了感情和成见的色彩;有时候就停下来,和感情、成见混合在一起。”

  可见,孟德斯鸠认识到法律经常会和感情发生联系,有时会产生冲突。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他认为,法律不能走过了头,只从感情出发。凡是一流的法官,这时就像禅师一样,在努力追求一种境界,他要准确把握法律的精神实质,给当事人一个公正的裁判。

  三、“法的精神”与严格执法

  孟德斯鸠认为,如果对法律制定太多的例外规定,实际上就破坏了法律的原则的规定,其结果后患无穷。他举例说明:“查理七世说,他获悉在以习惯为准则的地区,诉讼当事人违背王国的习惯,在一个案子判决三、四、六个月之后才提起上诉;所以他规定,除非检察官有舞弊或欺诈情事,或是有阻碍当事人起诉的重大明显的原因,当事人应立即起诉。”因为有例外的规定,结果当事人在30年后还在上诉。

  在司法实践中,当法律与情理相冲突的时候,执法者往往感到困惑和棘手,也最容易使其对具体而明确的法律规定视而不见,“制定”一个例外,以情代法做出裁判。这种自由裁量权的随意行使,实际上否定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不是一种“衡平”或“正当背离法律”的方法。在现代民主制度下,司法公正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它与严格依法办案的观念的联系十分密切,要做到严格依法办案就必须正确处理好法与情的冲突。

  情理因素要不要考虑?法官在裁判时肯定要考虑,但是坚持严格依法办案是首要前提,不能为了个别案件裁判合乎情理而损害整个法治的尊严。法官在遇到法与情冲突的时候,并非毫无良策,只有舍弃法律规定的机械运用,在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的前提下,综合考虑社会因素,才能找到妥善解决问题的办法。

  要达到这样的境界实属不易,需要长期的磨砺和坚韧不拔的精神,需要法官对真理孜孜不倦的追求。需要法官拥有除法律之外的渊博知识,成为知识上的“贵族”;需要法官为追求公正的崇高理想,必须长期坚守自己的信仰,做到贫贱不能移,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成为道德上的“贵族”。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对此作出了完美阐释。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篇3

  《论法的精神》是十八世纪上半叶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查理·路易·孟德斯鸠(1689—1755)最重要的著作,内容涉及广泛,它以法律为中心,又遍涉经济、政治、文化、军事、宗教、道德、哲学、历史、地理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展示了一幅广阔的思想画卷。特别是它以独特方式研究和论述了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一系列课题,成为一部独具风格的资产阶级法学百科全书。

  《论法的精神》一书反映了当时处于社会下层的资产阶级与劳动人民对于政治与经济的愿望。全书在政治理论上极力主张建立相互制衡的三权分立。目的是为了避免独裁的产生。独裁们往往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大权于一身,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在法律理论方面阐述了法律的定义和种类,法律与各种事物的关系,刑法和民法的理论,以及立法的理论。孟德斯鸠认为法由事物本性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也就是事物之间的内在规律。

  由此将法律分为人定法和自然法,提出了立法应与政体相互适应的原则。并且讲述了法律与防御力量、进攻力量、政治制度自由、公民自由、气候、土壤、贸易、宗教习俗、货币等各种事物的关系。全书在经济理论上认为私有财产权是人类的自然权利。在地理环境决定论中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应当考虑地理环境尤其是气候、土壤等,和人们的性格、感情有关的这些因素。

  该书首先讲述了政体对立法权的归属有重要影响。孟德斯鸠认为政体的有无与法治有着直接关系。专制政体意味着恐怖、专横和暴力,既无法律又无现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所以在专制政体下,根本就无所谓立法权。君主政体与专制政体相比虽由也是单独一人执政,却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

  所以君主政体下,君主和少数贵族握有立法权。至于共和政体,它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但并不等于说就是有法治可言的。但是有一条基本法则,就是只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共和国的人民的权力是相对平等的。三种政体对法律的繁简、法律的体系、法律的内容等,也都有着重要意义。

  三种政体最突出的表现应当是人民的自由度是完全不同的。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孟德斯鸠强调了法律与自由的统一。他认为法治国中行政权没有专横垄断的余地,因而只有在法治国才有自由。一个人只有受法律支配才有自由,我们自由是因为我们生活在法律之下。同时他又强调了绝对的自由是不存在的,在一个国家里,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去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很明显独裁的专制政体是人民所不希望的,人民被极大的奴役着。君主政体也是不太保险的,共和政体则需要防止人民的委托人隐蔽自己的腐化。腐化了的委托人常常口口声声称赞人民的伟大,来掩盖自己的野心;他们不断赞赏人民的贪得无厌,来掩盖自己的贪得无厌,最终让人民陷入不幸之中,人民的自由也就不复存在了。为了约束这样的事情发生,或者尽可能的避免独裁,孟德斯鸠提出了三权分立原则。在他眼中,一个国家的权力不能完全集中在一个人手中,必须分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三部分。孟德斯鸠关于三权分立最初的学说的研究是以罗马为背景的。罗马人民掌握有最大部分的立法权力,一部分的司法权和行政权的一部分了;元老院掌握大部分的行政权和某一方面的立法权,并且同时掌握一部分的司法权,具有任命部分法官的权力,并以此来对抗人民的权力。国家的权力被分别掌握在不同的人手中,他们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制衡,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一人独裁的局面。从某种意义上说,三权分立在历史的发展进程中是具有一定进步作用的。

  三权分立真正的实践者是美利坚合众国,并且对其进行了进一步完善。根据美国1787年联邦宪法,联邦政府由国会、总统和联邦法院分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国会由参、众两院组成,是最高立法机构,有权弹劾总统和联邦法官;总统是国家元首和行政首脑,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行政高级官员、执行各项立法,拥有军事统帅权和外交权,总统的行政命令具有法律效力,总统及其所任命的各部部长不对国会负责,在紧急状态下总统可采取宪法以外的非常措施;联邦法院由若干终身任期的大法官组成,是最高的司法部门,对宪法和各项法案有最终解释权,有权裁决涉及国家和各州之间的重要案例。罗斯福新政时期,行政权力全面扩张,打破了旧的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的平衡,确立了以总统为中心的新的三权分立的格局。

  三权分立的本质是资产阶级民主制度。虽然有利于防止独裁统治的出现,但是三权的分立和制衡是在资产阶级内部的权力分配,跟其他所谓的民主的制度一样,并不真正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且三大国家权力机关相互制衡,有时也容易导致效力低下。事实上,在实践中美国也难以彻底贯彻三权分立原则。

  我国现代化建设以来,在政治、经济、文化三位一体全面改革的今天,需要借鉴并吸收被实践检验证明的他国体制的精髓部分,加强并完善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而更好的体现我国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这将对我国的国家建设是大有裨益的。由于我国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各个历史发展阶段的不同,导致政治制度是有很大差别的。我们确实需要根据我国的国情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盲目照搬西方的三权分立不仅误读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也将会极大的危害了我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任何的改革,在我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地域辽阔的共和国中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任何的举措都有可能工程浩大,常常是牵一发而动全身。毕竟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是建立在研究西方社会的基础上的政治体制,有极大的局限性,并且由于三权分立各部门相互制约,在他们的利益、目标各异时,常常难以达成一致,最终将导致工作效率降低,一旦遇到紧急情况,国家将难以应付。正如汶川大地震,为什么我们的政府反应如此快速,就是因为我们团结一致,联合出击,积极应对灾难。

  我们成功的举办了举世瞩目的奥运会,得到了世界人民的认可,也是因为我们国家的政体制度代表了广大人民的意志,是大家共同努力的成果。这些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十分佩服的,甚至可以说是十分羡慕我们的。我国应当根据本国国情,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上小心谨慎的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前进之路,切不可盲目崇拜。

  佛教禅师认为未参禅时,见山是山,见水是水;参禅有所感悟时,见山不是山,见水不是水;至参禅彻悟时,见山只是山,见水只是水,这就是参禅的最高境界。要真正读懂孟德斯鸠大师的《论法的精神》这部经典之作,还是需要多多学习专业知识才能真正有所感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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