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核算的内容

时间:2022-10-10 19:56:05 学习总结 投诉 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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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的内容

  总结精选(1):

会计核算的内容

  会计核算的资料

  一个经济组织在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中,会产生各种经济业务事项。经济业务事项一般包括经济业务和经济事项两类。经济业务是指一个经济组织与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之间发生的各种经济利益交换,如产品销售;经济事项是指在一个经济组织内部发生的具有经济影响的各类事件,如计提折旧。《会计法》规定,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款项是指作为支付手段的货币资金,一般包括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视同现金和银行存款使用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保函押金和各种备用金等。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主要包括除货币资金之外的其他各种资产的取得,领用计提折旧、报废等经济事项.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主要指各类债权、债务的产生,结算等经济事项。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主要包括实收资本、盈余公积、资本公积等资本与基金的增加,使用等经济事项。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主要包括取得收入,支出成本与费用等经济事项。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主要包括利润或者结余的计算以及分配等经济事项。

  (七)其他事项

  除过以上类别之外,其他需要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事项。

  总结精选(2):

  会计核算是对单位经济活动的一种反映。各单位在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中,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经济业务事项。经济业务事项包括经济业务和经济事项两类。经济业务又称经济交易,是指单位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的各种经济利益交换,如产品销售;经济事项是指在单位内部发生的具有经济影响的各类事件,如计提折旧。

  对于会计核算的资料,《会计法》第十条作出了具体规定:“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金、基金的增减;(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总结精选(3):

  会计核算

  一、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是指各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应当遵循的基本规范。《会计法》对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主要体此刻以下三个方面:

  (一)会计核算依据的基本要求

  1.会计核算务必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

  2.禁止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二)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1.会计资料务必贴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生成和带给虚假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

  (三)会计电算化的基本要求

  1.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使用的会计软件务必贴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务必贴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

  二、会计核算的资料

  根据《会计法》第十条规定,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包括: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资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事项

  三、会计凭证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务必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理解,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一)会计凭证的种类

  《会计法》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时由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证明某项经济业务事项已经发生或完成的状况,从而明确有关经济职责的一种会计凭据,它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来源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

  记账凭证,是对经济业务事项按其性质加以归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会计凭证,它具有分类归纳原始凭证和满足登记会计账簿需要的作用,因此务必根据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编制。

  (二)原始凭证的填制或取得

  《会计法》规定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务必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这一规定体现了两层含义:

  1.办理经济业务务必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

  2.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务必及时送交会计机构。及时送交会计机构原则上不超过一个会计结算期。

  违反上述2条规定都属于违法行为。

  一般来说,为了保证会计核算工作的正常进行和当期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填制或者取得的原始凭证送交会计机构的时间最迟不应超过一个会计结算期。

  (三)原始凭证的审核:

  一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务必审核原始凭证。

  二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的具体程序、要求,应当由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应当据此执行。

  三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职责;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更正、补充。

  审核原始凭证务必贴合以下要求:

  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务必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对外单位开出的原始凭证,务必加盖本单位的公章。总之,务必有购买人以外的第三者查证核实后,会计人员才能据以入账。

  2.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和小写金额务必相符。

  3.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4.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务必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务必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5.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务必附在记账凭证之后。

  6.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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