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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时间:2017-04-06 10:00:56 范文 我要投稿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员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公司特种设备的管理,具体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及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职责制度。

  第四条公司定期限理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五条使用特种设备时,务必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条例和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六条公司应当使用贴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七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及时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八条公司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第九条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分厂及车间应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公司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状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理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状况,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特种设备不贴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状况紧急时,能够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

  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三章特种设备维护、保养管理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应贴合国家法规、规范和技术要求。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由使用部门、操作人员负责,并做好记录。

  第十七条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其中电梯应至少每15天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检查实行班组日检、车间周检、公司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月检的三级检查制度,并做好检查记录。有关部门务必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和附属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

  第十九条对特种设备进行科学管理,合理保养,计划检修,巩固提高设备完好率,保证指标的实现。

  第二十条发现故障及时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故障,要详细记录,及时上报,并结合设备检修计划予以消除。

  第二十一条定期检查维护,并主动向操作工了解设备运行状况

  第二十二条设备执行"定人定机"的专人负责制,认真填写运行记录。

  第二十三条认真做好设备重点部位的维护保养工作。

  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工作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整改,或报告主管领导处理。

  第五章特种设备应急救援

  第二十六条对特种设备公司应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应急救援是指对威胁人员生命或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紧急状况,所采取的一系列抢险救治工作。

  第二十七条全体员工在公司发生事故时,应用心参加紧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八条发生事故或人员伤亡,知情人务必以最快的速度透过电话或其他通信方式,将事故状况报告部门领导;部门领导应迅速报告公司领导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员工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状况时,应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

  第三十条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和各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赶赴现场,根据本《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其它有效办法指挥救援工作,不论采取何种措施进行紧急救援,应首先采用减少人员伤亡、减轻伤员痛苦的各种措施。第三十一条事故应急救援人员,在救援过程中,务必听从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指挥,各就各位地对事故进行必要的救援工作,并注意自我保护,正确佩戴防护用品和使用防护器具,避免自身伤害。

  第三十二条当事故性质严重,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应向市各应急救援部门和附近生产经营单位、社区求援。

  第五章特种设备事故处理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事故按设备损坏程度分为爆炸事故,严重损坏事故和一般损坏事故。

  第三十四条爆炸事故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在使用过程中或压力试验中,受压部件发生破坏,设备中介质蓄积的能量迅速释放,内压瞬间降至外界大气压力以及管道泄漏引发的各类爆炸事故。

  第三十五条严重损坏事故是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结构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损坏等导致设备停止运行而务必进行修理的事故。以及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因泄漏而引起的火灾,人员中毒以及压力管道遭到破坏的事故,也属严重损坏事故。

  第三十六条一般损坏事故是指锅容管特在使用中轻微损坏而不需要停止运行修理,以及压力管道发生泄漏未引起其他灾害的事故。

  第三十七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部门应迅速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设备部门和公司主管领导报告。如属于严重损坏事故、爆炸事故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程序和资料向特种设备监察部门等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部门应用心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并在事故现场采取加拦绳,张贴"严禁入内","严禁破坏事故现场"标志,设人监督等措施,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三十九条属于一般损坏事故发生后,由分厂领导对事故发生前设备状况,事故伤亡、设备损坏及经济损失状况,以及事故原因和性质等进行调查分析,确定事故职责,提出事故处理推荐。事故调查结束后,由事故调查组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第四十条属于严重损坏事故、爆炸事故,由公司领导、设备部门以及事故有关人员联合成立事故调查小组,确定事故职责,提出事故处理推荐。事故调查结束后,由事故调查组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对造成员工重大伤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事故且构成犯罪的职责人,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设备管理部门提出。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二):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供参考)

  编制:

  审核:

  批准:

  实施时间:年月日

  目录

  1、安全生产职责制度…………………………………………………1

  2、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培训制度……………………………………5

  3、特种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7

  4、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会议制度………………………………………8

  5、特种设备文件和记录的管理制度…………………………………9

  6、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制度……………………………………………12

  7、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制度……………………………………………15

  8、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报制度………………………………………17

  9、特种设备定期自查及隐患整改制度………………………………19

  总则

  为保障特种设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安全生产职责制度

  1.1安全生产职责人职责

  1.1.1遵守并督促检查公司各部门遵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以及上级关于职业安全健康指示的执行状况及员工安全学习培训工作。

  1.1.2审批职业安全健康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1.3督促检查公司各部门对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1.1.4参加特种设备安装验收及试车。

  1.1.5组织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实施事故隐患的整改。

  1.1.6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会议,提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各项要求。

  1.1.7组织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1.1.8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按“四不放过”原则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职责

  1.2.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章。

  1.2.2制定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审核安全操作规程。

  1.2.3参加特种设备订购,进厂和安装的验收及试车。

  1.2.4经常检查特种设备的运行状况、维修状况和安全附件校验状况等。

  1.2.5协同组织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实施事故隐患的整改。

  1.2.6协同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会议,提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各项要求。

  1.2.7对特种设备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进行技术审查。

  1.2.8编制特种设备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1.2.9向当地安全监察机构报送特种设备数量和变动状况的统计报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状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状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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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0协同组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1.2.11参加特种设备事故救援,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1.2.12组织特种设备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规章制度的培训。

  1.2.13对特种设备进行使用登记及技术资料的管理。

  1.2.14坚持“管生产务必管安全”的原则,认真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执行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制度。不违章指挥。

  1.2.15对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试验、检修等。

  1.3生产部及负责人职责

  1.3.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章。

  1.3.2坚持“管生产务必管安全”的原则,认真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执行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制度。不违章指挥。

  1.3.3参加特种设备安全会议。

  1.3.4合理安排生产,防止特种设备超负荷运行。

  1.3.5制定新工艺,使用新技术、新材料时,充分思考特种设备潜力,防止特种设备超负荷运行。

  1.3.6协同做好员工的安全培训工作。

  1.3.7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

  1.4人事部及负责人职责

  1.4.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章。

  1.4.2根据职业禁忌症的规定,招用新特种设备操作工时,严格执行国家规范,做好监督新员工就业前健康检查工作,并充分思考员工的文化技术素质和潜力。

  1.4.3协同各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教育。

  1.4.4把员工特种设备安全绩效作为考核员工业绩的资料之一。

  1.5车间(部门)领导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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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章,执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指挥。

  1.5.2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1.5.3参加新特种设备的安装验收及试车。

  1.5.4经常检查特种设备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等状况。组织本部门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实施事故隐患的整改。

  1.5.5对本部门特种设备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进行技术审查。

  1.5.6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

  1.5.7协同做好特种设备的年度定期检验工作。

  1.5.8用心向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反映特种设备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状况等。

  1.5.9协同组织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1.5.10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救援,协助事故调查和处理。

  1.6班组长职责

  1.6.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章,执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1.6.2组织班组人员,学习、钻研技术,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

  1.6.3掌握特种设备的运行参数,督促班组人员正确操作设备,完成各项原始数据的记录。

  1.6.4经常检查特种设备以及安全附件的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向领导报告。

  1.6.5设备发生故障时,及时查明和决定故障的性质、原因,并组织有关人员按规定要求进行处理。

  1.6.6协同组织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1.6.7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救援,协助事故调查和处理。

  1.7操作工人职责

  1.7.1执行公司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认真操作,做到“三不伤害”。

  1.7.2努力学习、钻研技术,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

  1.7.3掌握特种设备的运行参数,正确操作设备,认真填写各项原始数据的记录。

  1.7.4定期检查特种设备以及安全附件的运行状况,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处理或向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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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

  1.7.5设备发生故障时,及时查明和决定故障的性质、原因,并按规定要求进行处理。

  1.7.6按规定做好交接班工作,交接班时,在交接班部中详细记录本班组的安全生产状况。

  1.7.7参加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1.7.8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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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2.1为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制定本制度。

  2.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或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或者从事相应的管理工作。

  2.3公司安全生产职责人及主管培训工作的副总经理对特种设备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公司年度培训计划。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人力资源部门及使用部门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2.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每季至少进行一次例行的安全技术教育。

  2.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应定期按国家规定复审。

  2.6特种设备安全教育的主要资料:

  2.6.1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

  2.6.2特种设备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

  2.6.3特种设备安全操作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2.6.4安全应急设施,事故应急处理技能,事故应急救援技术。。

  2.6.5事故案例及事故教训;事故报告和处理方法。

  2.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会议;阅读文件、简报、图片;事故预测讨论;参加技术座谈;上课;参加事故现场会、反事故演习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等。

  2.8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务必再次参加安全培训:

  2.8.1新设备投产前,由主管该项目的工程技术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对该岗位的操作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操作培训。

  2.8.2对违章违规的员工,由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部进行安全教育,学习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法规、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经考核合格后,方能重新回岗工作。

  2.8.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因故停止操作特种设备一年及以上,务必由使用部门重新对其进行安全操作教育,教育的资料主要是:近期颁发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设备安全状况等。

  2.9培训工作要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资料、有记录、有考试、有总结。

  2.10特种设备安全操作教育档案,由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或人事部负责保存。每年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安全教育状况进行一次检查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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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1不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操作学习而又没有履行请假手续的人员,按公司《安全生产考核标准》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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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特种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3.1为规范与特种设备维护保养、维修工作,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制定本制度。

  3.2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应贴合国家法规、规范和技术要求。

  3.3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由使用部门、操作人员负责,并做好记录。

  3.4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其中电梯应至少每15天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3.5特种设备检查实行班组日检、车间周检、公司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月检的三级检查制度,并做好检查记录。有关部门务必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和附属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

  3.6对特种设备进行科学管理,合理保养,计划检修,巩固提高设备完好率,保证指标的实现。

  3.7发现故障及时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故障,要详细记录,及时上报,并结合设备检修计划予以消除。

  3.8定期检查维护,并主动向操作工了解设备运行状况

  3.9设备执行“定人定机”的专人负责制,认真填写运行记录。

  3.10认真做好设备重点部位的维护保养工作。

  3.1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工作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3.1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整改,或报告主管领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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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4.1为规范特种设备安全会议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4.2公司特种设备安全会议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每季至少一次。也能够结合每月的安全生产例会一齐进行,

  4.3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会议,设备、维修和使用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人均应参加,并由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员负责考勤,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提前向公司安全生产职责人请假,并另派人员参加。

  4.4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会议的主要资料:

  4.4.1传达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等;传达公司领导对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重要指示。

  4.4.2通报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存在的问题和特种设备事故状况杜绝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4.4.3了解各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状况和研讨解决存在问题的办法。

  4.4.4总结各部门职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学习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知识。

  4.4.5布置下阶段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要点。

  4.4.6交流其他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经验和教训。

  4.4.7审定公司职业管理网络,审定公司年度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和目标,并透过公司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4.4.8听取特种设备部门执行安全职责的状况汇报。

  4.4.9研究、协调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4.4.10所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4.4.11组织制订、修订特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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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特种设备文件和记录管理制度

  5.1为有效控制与公司特种设备有关的文件和记录,确保文件和记录规范管理,制定本制度。

  5.2文件管理

  5.2.1职责

  5.2.1.1公司安全生产职责人负责审核特种设备管理自编文件。

  5.2.1.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管理文件编制;审核操作规程;获取、辨识、对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上级文件。

  5.2.1.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或人事部负责特种设备文件登记工作。

  5.2.1.4各有关部门负责操作规程的编制。

  5.2.2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管理

  5.2.2.1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获取,可透过网上下载;书店购买;政府部门或相关方等获取。

  5.2.2.2对于获取回来的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识别其适用性,并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及时通知到相关部门。

  5.2.2.3对于与相关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由公司各相关方的归口管理部门透过对其施加影响的方式进行传达,如能够透过签署安全协议、合同、传真等,确保相关方向公司带给的设施、服务、货物等贴合这些有关的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要求。

  5.2.2.4当公司特种设备型号、规格、使用条件、管理或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等发生变化时,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及时识别获取相关最新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并负责通知到相关部门。

  5.2.3公司制定的特种设备管理文件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写,安全生产职责人审核批准。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由设备部门或使用部门负责组织编写,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安全生产职责人批准。

  5.2.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文件发放,各相关部门签收领用。

  5.2.5特种设备文件由人事部保存于通风防潮、防蛀的适宜地方。

  5.2.6文件更改由文件更改申请部门提出申请,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安全生产职责人批准后执行更改。更改后的文件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收回原文件,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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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修改后的文件,各相关部门签收领用。

  5.2.7文件销毁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书面向安全生产职责人申请,经批准后,向有关部门收回,统一销毁。所有作废文件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保留原稿一份,并在保存的作废文件原稿加盖“作废留用”章,以防止其非预期的使用,其他部门严禁私自保存作废文件,若由于工作需要查阅时能够到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借阅。

  5.2.8文件一般状况下,不允许外借,若因工作需要,如带给给顾问公司,政府机关或客户等,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请示安全生产职责人批准后方可外借。

  5.3记录管理

  5.3.1管理职责

  5.3.1.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有关部门实施政府部门制定的记录;负责检验、检测单位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的整理、保存。监督有关部门使用、整理、保存公司自行制定的记录。

  5.3.1.2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本部门记录的格式设计;负责本部门制定的记录的整理、保存等。各部门自行编制的记录应交一份给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5.3.2政府部门制定的记录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制定的记录,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发放,各相关部门签收领用。

  5.3.3记录填写要及时、真实、资料完整、字迹清晰,不可随意涂改,若因某种原因不需要或没必要填写的项目,用斜杠“/”划去,各相关栏目负责人签名务必完整不允许空白。若因笔误或计算错误要修改原始数据或资料,应采用斜杠“/”划去原始数据或资料,在其旁边写上更改后的数据或资料,同时加盖或签署更改人的印章或姓名及日期。

  5.3.4各部门自行编制的记录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更改,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备案;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制定的记录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更改,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再次发放。政府部门制定的记录各部门不能更改。

  5.3.5政府部门制定的记录及检验单位的检测报告的保存期限按规定执行;各部门制定的记录,其保存期限由各部门负责人确定,确定时应思考:设备设施的使用寿命;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部门的要求;其他相关方的要求;公司管理上的需要等。

  5.3.6记录超过保存期限或其它原因需要销毁时,由制定部门负责人报告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经同意后销毁。政府部门的记录,一般不宜销毁;若需要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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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统一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书面向安全生产职责人申请,经批准后,向有关部门收回,统一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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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制度

  6.1总则

  6.1.1为避免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和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本着“预防为主、自救为主”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6.1.2事故应急救援是指对威胁人员生命或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紧急状况,所采取的一系列抢险救治工作。

  6.1.3全体员工在公司发生事故时,应用心参加紧急救援工作。

  6.1.4发生事故或人员伤亡,知情人务必以最快的速度透过电话或其他通信方式,将事故状况报告部门领导;部门领导应迅速报告公司领导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

  6.1.5员工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状况时,应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

  6.1.6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和各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赶赴现场,根据本《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其它有效办法指挥救援工作,不论采取何种措施进行紧急救援,应首先采用减少人员伤亡、减轻伤员痛苦的各种措施。

  6.1.8事故应急救援人员,在救援过程中,务必听从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指挥,各就各位地对事故进行必要的救援工作,并注意自我保护,正确佩戴防护用品和使用防护器具,避免自身伤害。

  6.1.9当事故性质严重,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应向市各应急救援部门和附近生产经营单位、社区求援。

  6.2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领导和各部门职责

  6.2.1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

  成员:副总经理以及安全、设备(电气)、消防、办公室、人事、医疗、土建、物流财务等部门的负责人和各车间领导。

  6.2.2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职责:

  6.2.2.1组织制订、修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2.2.2指挥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6.2.2.3发布和解除事故应急救援命令、信号。

  6.2.2.4向上级和邻近单位、社区发报事故状况以及发出应急求援请求。

  6.2.2.5组织事故调查,总结救援工作经验。

  6.2.3抢险(救治)人员和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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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3.1总经理负责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2.3.2安全生产直接职责人负责指挥现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2.3.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同向外部发布事故信息。

  6.2.3.4消防、保卫部门负责事故现场的保卫和警戒。

  6.2.3.5人事部负责组织事故应急用车辆;向外部发布事故信息。

  6.2.3.6设备部门、维修部门负责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6.2.3.7设备部门负责房屋等土建设施的应急救援工作。

  6.2.3.8储运部门负责供应、运送事故应急救援物资。

  6.2.3.9后勤(医疗)部门负责伤员救治和事故应急救援人员的后勤服务工作。

  6.2.3.10人事部门负责组织人力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2.3.11供应部门负责购买事故应急救援器材。

  6.2.3.12财务部门负责筹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

  6.2.3.13各车间负责组织本部门的人员对初起事故进行抢救。

  6.2.4事故应急救援报告

  6.2.4.1发生事故,知情人务必以最快的速度透过电话或其他通信方式,将事故地点、物质或设备的名称、数量、程度以及人员伤亡状况等通知本部门领导。

  6.2.4.2本部门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根据事故性质报告公司领导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晚上发生的事故应先通知公司生产调度,再由公司生产调度报告公司领导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

  6.2.4.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接到事故应急救援请求时,立即通知事故应急救援人员。

  6.2.4.4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应根据险情和灾伤事故的严重程度,立即向市有关上级部门、市各应急救援中心报告以及通知附近生产经营单位和社区,拨打“110”、“119”、“120”等电话求援。

  6.2.4.5在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和拨打求援电话时,应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救援资料、程度、有害物质性质、数量、人员伤亡状况以及对救援的特殊要求等详细报告。

  6.2.4.6当需要向外求援时,应设人在路口接应和派员疏通抢险、救护车辆进入公司的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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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学习检查会议规定

  6.2.5.1事故应急救治预案演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形式能够现场、图纸模拟等。

  6.2.5.2演练前,应制定详细计划,确定演练负责人和各人员的职责、操作资料、时间以及参加人员。

  6.2.5.3演练前应知会与演练有关岗位的操作人员。

  6.2.5.4演练时各参加人员要各就各位,相互密切配合,认真进行。

  6.2.5.5演练过程中,没有参加演练的运行人员应密切注意正在运行的设备状况;演练人员在演练中不能有任何影响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

  6.2.5.6如在演练期间发生事故,应立即停止演练,待处理好事故后,再继续演练。

  6.2.5.7演练全过程要做好记录。记录包括时间、演练资料、负责人、参加人员、事故类型、演练效果等。

  6.2.5.8每次演练后应由演练负责人进行总结和评比。

  6.2.5.9有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属下员工学习《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必要时进行考核,并做好记录。

  6.2.5.10检查规定: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每年检查一次事故应急抢险救治工作状况,检查主要资料:演练状况,培训教育状况和抢险救治设备、设施、药物状况,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

  6.2.5.11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要结合公司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状况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和解决事故应急抢险救治工作的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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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制度(新条例有规定)

  7.1为有效地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处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7.2特种设备事故按设备损坏程度分为爆炸事故,严重损坏事故和一般损坏事故。

  7.2.1爆炸事故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在使用过程中或压力试验中,受压部件发生破坏,设备中介质蓄积的能量迅速释放,内压瞬间降至外界大气压力以及管道泄漏引发的各类爆炸事故。

  7.2.2严重损坏事故是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结构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损坏等导致设备停止运行而务必进行修理的事故。以及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因泄漏而引起的火灾,人员中毒以及压力管道遭到破坏的事故,也属严重损坏事故。

  7.2.3一般损坏事故是指锅容管特在使用中轻微损坏而不需要停止运行修理,以及压力管道发生泄漏未引起其他灾害的事故。

  7.3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部门应迅速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设备部门和公司主管领导报告。如属于严重损坏事故、爆炸事故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程序和资料向特种设备监察部门等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7.4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部门应用心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并在事故现场采取加拦绳,张贴“严禁入内”,“严禁破坏事故现场”标志,设人监督等措施,保护好事故现场。

  7.5属于一般损坏事故发生后,由公司领导、安技、设备部门以及事故有关人员联合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发生前设备状况,事故伤亡、设备损坏及经济损失状况,以及事故原因和性质等进行调查分析,确定事故职责,提出事故处理推荐。事故调查结束后,由事故调查组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7.6属于严重损坏事故、爆炸事故,应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处理。

  7.7发生人员伤亡事故还应执行公司《事故管理制度》。

  7.8对造成员工伤亡事故或财产损失事故的职责人和部门,按职责的大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广州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规定》以及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的规定处理。由人事部门或纪律检查部门实施。

  7.9对造成员工重大伤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事故且构成犯罪的职责人,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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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0特种设备事故档案资料,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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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报制度

  8.1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报工作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

  8.2每年年初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会同设备部门和使用部门制定年度检验计划并报特种设备监察部门和有资质的检验单位。

  8.3特种设备的检验周期按特种设备有关法规、安全监察部门以及检验部门的要求进行,但至少应执行下列规定:

  8.3.1锅炉: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外部检验;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每六年至少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8.3.2压力容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外部检查;每三至六年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每两次内外部检验期间内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8.3.3起重设备: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

  8.3.4电梯: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

  8.3.5厂内机动车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根据工作环境、工作级别和存在隐患程度调整缩短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

  8.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根据每年年初制定年度检验计划,提前一个月与有资质的检验单位预约检验时间。安技办根据检验单位确定的检验时间,提前告知生产部门、设备部门和使用部门。

  8.5特种设备检验前,由使用部门按规定做好特种设备检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如:清洁、清洗、检修以及为安全检验而务必采取的安全措施等。

  8.6特种设备检验时,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设备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在场配合检验单位做好检验工作。

  8.7特种设备检验后,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办理领取检验报告的各项手续。特种设备存在问题时,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应将检验报告内指出的存在问题告知设备部门和使用部门。

  8.8特种设备检验时发现的问题,由设备部门和使用部门组织整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实施监督并向监察和检验单位汇报整改状况。

  8.9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8.10特种设备因故停用半年以上,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启用已停用的特种设备,应当到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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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启用已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还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检验。

  8.11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务必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其资料主要有:

  8.12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8.13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检的记录。

  8.14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8.15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8.16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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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特种设备定期自查及隐患整改制度

  9.1为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制定本制度。

  9.2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分为定期检查、专业检查和突击检查三种。

  9.2.1定期检查即公司每月检查、车间每周检查和操作人员每一天检查。公司每季检查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结合月度安全生产检查进行。检查人员包括:公司领导、安技、设备(电气)和使用部门的领导。

  9.2.2专业检查即对各种相同类型设备所进行的检查。

  9.2.3突击检查即不事先通知使用部门的状况下所进行的检查。

  9.3检查资料:

  9.3.1特种设备法规执行状况和规章制度的制定、执行状况。

  9.3.2重点监控设备落实职责人以及职责人标注状况。

  9.3.3特种设备的持证状况和定期检验状况。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状况。

  9.3.4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状况。

  9.3.5特种设备维修、使用状况。

  9.3.6员工的安全意识、遵章守纪状况。

  9.3.7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试验、检修等状况。

  9.3.8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记录的建立、登记和保管状况。

  9.3.9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状况。

  9.3.10上次检查中所查出的事故隐患的整改状况。

  9.4检查人员在检查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检查过程中务必认真负责,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记录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存档。

  9.5隐患整改:

  9.5.1检查人员在检查时发现事故隐患后,应落实整改时间、整改职责人,填写《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被检部门签收,一份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存查。

  9.5.2整改职责人接到《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应立即逐项制定整改措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事故隐患的整改,并将整改状况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因故未能按时完成整改的事故隐患,应将原因、临时措施和整改计划书面报告特种设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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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管理部门。

  9.5.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对被检部门的隐患整改状况进行跟踪、复查、验收。发现没有正当理由而又不能按时整改的,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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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三):

  特种设备管理规定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起重机械的使用及管理,保证设备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检修、安装和使用的起重机械,包括桥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卷扬机、电动葫芦起重机及千斤顶等。

  三、起重机械使用要求

  第三条起重机械由生产运行部主管,设专人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主要起重机构务必办理好使用证。

  第四条负责起重机械管理的部门或负责这项工作的人员,应将起重机械的主要设计图

  纸及有关技术资料收集齐全,在起重机械的明显部位标明最大起重量,并附有完整的技术证明文件及使用说明书。所有资料应存放在使用部门档案室或公司档案室。

  第五条对新安装、经过大修或改变重要性能的起重机械,在维修过程中务必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安装起重机械的地基、房架、轨道及其它建筑物,务必能安全稳固地承受运行时的最大负荷,并且保证其有足够的稳定性,以防倾倒、坠落。起重机的`平衡物体应安装得稳固可靠,使其不致发生移位、脱落。行驶起重机的轨道,其坡度和轨距应当贴合设计要求,汽车起重机工作的地面,应当平坦,并不得在泥泞地面工作。

  第七条起重机的性能不得任意改变,如果需要增加起重机械的最大重量,加快起重速度,延长跨距悬臂或改变其它重要性能,务必验秤其强度、刚性稳定率和功率,并对薄弱部分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

  第八条起重机械的工作地点,要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和畅通的吊运通道,并且应当与附近的设备、建筑物持续必须的安全距离,使其在运行时不致发生碰撞。

  第九条起重机械不得在架空输电线路下面工作,在透过架空输电线路时,应将起重机的1起草部门:生产运行部起草人:******审核人:

  起重臂落下,以免碰撞,在架空输电线路一侧工作时。不论在任何状况下,起重臂、钢丝绳或重物等与架空输电线路的最近距离应不小于下表规定:

  第十条起重机的电气设备,应当贴合电气安全的要求。在防爆车间,起重机的电气设备也应当贴合防爆要求。

  四、安全装置与劳动保护设施

  第十一条机动的起重机,务必有音响清晰的喇叭、铃或汽笛等信号装置。

  第十二条起重机的卷扬机和电机的移动、旋转和变速机构务必装有制动器。

  第十三条起重机的梯子、平台、走台和桥式起重机的梁边都应设有不低于1.05米的防护栏杆,栏杆下不应当有挡板。起重机传动装置的危险部分,应当设有防护罩或防护栏杆、直梯和倾斜角大于75度的斜梯,其高度超过5米者,应设置弧形防护圈。

  第十四条电动的起重机务必有卷扬限制器和行程限制器,卷扬限制器应使滑轮在提升到距离卷扬机极限300毫米以前时,能自动停止,条件许可的这种距离还可延长。行程限制器应使起重机在驶近轨道末端,或与同一轨道上其它起重机互相靠近时,或在悬臂转到最大角度,抬到最高位置时,能自动停车。

  第十五条电动的起重机上的金属构架、轨道、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或其它不带电的金属部分,都务必有保护性接地。

  第十六条桥式起重机,在由司机室或房架平台进入桥架的门上,应当有自动联锁装置,以保证有人进入桥架时,能自动断电。

  第十七条桥式起重机除设有必要的维修平台外,应当设有足够的供上下司机室用的梯子、平台,在工人上下起重机频繁的车间,应设走台,以代替上下平台。

  第十八条桥式起重机和具有供电滑线的悬臂起重机,其供电滑线应当有鲜明的颜色。为了防止上下人时发生触电,当起重机的上下平台靠近供电滑线,则应设置防护挡板,桥式起重机的上下平台,最好不要与大车的供电滑线同侧,为了防止钢丝绳摆动时碰着供电滑线,起重机靠近滑线的一边应设置防护杆,如果在一厂房跨距内装有双层起重机,可沿下一层起重机供电滑线的全长设置防护杆。

  第十九条带有电缆卷筒的起重机,电缆卷筒应当设有保证电缆整齐地卷扬的装置,以防止乱线拉断电缆,在电缆与电源或其它部件的连接处须固定可靠,并加保护,以防碰损。2

  第二十条随着起重臂倾斜角度的大小而变更起重量的悬臂起重机应当设有起重量指示器。

  第二十一条在轨道上移动的起重机,除铁路起重机外,都务必在轨道终端设置末端立柱。同时还应设置缓冲器。

  第二十二条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司机室应当有防雨防晒的设施。在地面轨道上行驶的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应当有夹轨钳,以增加其稳定性,防止在最大风力吹袭时自由移或被风刮倒。

  五、对钢丝绳、链条、吊钩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钢丝绳、链条、吊钩和吊环应当有制造单位的技术证明文件作为使用的依据,如果没有,则应经过试验,验明其规格性能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四条使用钢丝绳和链条,应当不超过其最大的容许拉力,以防拉断,每根钢丝绳和链条的最大容许拉力应当按下列公式计算:

  实际破断拉力

  最大容许拉力=——————————

  安全系数

  第二十五条起重用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应当根据使用的频繁程度和其他技术条件决定。机动起重机钢丝绳,其安全系数一般不得小于5.5;少数不经常使用的不得小于5;使用频繁的不得小于6;手动起重机的钢丝绳,其安全系数一般不得小于4.5。供升降起重臂使用的钢丝绳和用作起重机拉索的钢丝绳,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3.5;带有小钩小环供吊挂用的钢丝绳,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6。

  第二十六条卷绕钢丝绳的滚筒、滑轮,其直径应与钢丝绳的直径有必须的比例,以防钢丝绳过早损坏。这种比例,根据起重机的类型、使用的频繁程度等因素而定。

  第二十七条机动起重机的供起重用的焊接链的安全系数,不用链轮的不得小于6,用链轮的不得小于8,卷绕链条的滚筒或链轮的直径不得小于链环圆钢直径的三十倍。手动起重机的焊接链的安全系数,不用链轮的不得小于3,用链轮的不得小于4.5,卷绕滚筒链轮的直径,不得小于链环圆钢直径的二十倍。带有小钩、小环供吊挂用的焊接链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5,供捆缚用的焊接链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6,板链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5。

  第二十八条钢丝绳的绳套,应装有铁套环。编结成绳套时,编结部分的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十五倍,并且不得短于300毫米。用卡子连接成绳套时,卡子不得少于3个,连接起重钢丝绳时,应用绳套互相连接,连接处不能与卷绕钢丝绳的滚筒或滑轮接触。钢丝绳固定于起重机的部件时,应当用压板、楔子、锥套等可靠的办法连接,当重物降到最低位置时,留在滚筒上的钢丝绳应当不小于二圈。

  第二十九条钢丝绳被烧坏或断了一股时,应当更换;钢丝绳表面钢丝被磨损、腐蚀达钢丝直径40%以上时,也应更换。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的断丝根数到达下表所列的数值时,应当更换。在特殊状况下务必继续使用时,应当相应地降低负荷量,加大安全系数。但断丝根数不得超过下表中安全系数为“7以上”时所允许的断丝根数。

  第三十条吊钩和吊环应当用锻造、冲压或钢板迭合的方法制造,并且应根据工作条件,在吊钩上设置保险卡子或防护挡板,以防脱钩。钩过重不易转动的,应当报废更换,吊环断面高度磨损达10%时,应当重新验算,以确定更换或降低负荷使用。六、安全行动管理

  第三十一条有起重机械的部门应当建立和健全关于起重机械的维修保养、定期校验安全和交接班等,并认真执。

  第三十二条主管起重机械部门及使用部门分别对起重机进行登记,详细记载每台起重机的规格、性能等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历次技术校验、大修理、改变起重机的重要性能和重大事故等状况,以备查考。

  第三十三条安装在机器设备附近、由地面操纵的机动起重机,应当指定固定人员负责使用。除此之外,机动起重机一般应由专职的司机驾驶,并且指定人员负责挂钩和指挥工作。起重机司机和负责挂钩指挥人员,务必视觉、听觉正常,经过专门训练,并取得国家统一格式ude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经企业安全技术部门考试合格发给合格证后,方准许独立操作。第三十四条公司应规定统一的起重机信号,公司内有关人员,包括由其他单位借调来的人员都务必按照本公司的指挥信号执行。除了在吊运工作发生紧急危险时,任何人都能够推荐指挥人员发出停止信号。除此之外,只许负责指挥起重机的人员指挥吊运工作。第三十五条禁止起重机械超负荷运行。

  第三十六条用两台起重机吊运一个重物,应在主管部门同意并监督下进行,吊运时起重的钢丝绳应当持续垂直,每台起重机所受的负荷不能超过其最大起重量。

  第三十七条起重机吊运重物时,应捆缚吊挂并牢固平稳;吊运时,应当先稍离地面试吊,证实重物挂牢,制动性能良好和起重机稳定后,再继续起吊。捆缚吊运带有锋利锐角的重物

  时,应当放垫。禁止斜吊,禁止吊拔埋在地下或凝结在地面、设备上的东西。

  第三十八条起重机吊运重物时,一般应走吊运通道,禁止从人头上越过,禁止在吊运的重物上站人,禁止对吊挂的重物加工,不许吊着重物在空中长时间停留。

  第三十九条当起重机运行时,禁止人员在起重臂下行走,禁止从事检修工作,禁止从一个桥式起重机越到另一个桥式起重机上去,除停车检修外,禁止在桥式起重机的轨道上行走。当悬臂起重机、汽车起重机、工作时,其悬臂所及工作区域内禁止站人。使用起重机电磁铁的起重机,应当划定必须的工作区域,在此区域内禁止有人。

  第四十条起重机司机、挂钩(起重人员)和维修人员,应经常检查各自负责的设备和吊具,以保证安全运行。在进行检修,人工加油和清洁等工作时,起重机应停止运行。如是电动起重机应切断电源。起重机停止工作后,司机应当将起重机安全稳妥地停放在规定的地方,方可离开。

  七、技术检验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根据使用状况对起重机械规定一年或二年作一次技术检验,对新安装、经过大修或者改变重要性能的起重机械在使用前应进行技术检验。

  第四十二条在技术检验时,应当检查金属构架、各种动力设备、传动机构、电气设备、安全装置、制动器、钢丝绳、链条、吊钩、键、销和螺钉等是否完好,安装是否妥当和磨损程度等状况,并且对起重机作静负荷试验和动负荷试验。

  第四十三条特种设备务必定期由国家指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合格后或发现问题经整改验收后方可使用。

  八、其它

  第四十四条能够根据需要,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本部门的具体状况,制定实施细则,送生产运行部备案,批准后方可施行。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由生产运行部负责监督检查、贯彻执行。

  九、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未尽事宜由生产运行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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